第四节 实施抵命的条件

实施抵命的条件有三:

1、抵命者应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若抵命者是小孩或精神失常者,则任何人在实施死刑中不能代替,无论是父亲,受遗嘱者和法官都不能代替,须把凶手监禁起来;小孩直到成年,精神失常者等到恢复理智。穆阿威叶监禁了杀人凶手海色热姆之子胡德布,因为他年少未达到抵命的年龄,这事发生在圣门弟子时代,对此任何人没有提出异议。

2、受害者的家属都同意实施抵命,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无权单独要求抵命,若征求每个人的决择权前,他们中一人不在家或是未成年或精神失常时,须等不在家者直到回家,未成年者直到成年,精神失常者恢复理智。因为凡有主事能力的人,任何人不能代替他,擅自代替是侵权行为。

艾布哈尼法主张:小孩杀人抵命案中监护人有权实施自己的权利,不必等待小孩成年,若受害者家属中的任何一人宽免时,抵命被免去,因为抵命权不能分别实施。

3、惩罚凶手不能伤及无辜

若一个孕妇须要抵命时,不能马上处死她,直到其分晚、哺乳期结束。因为处死孕妇会伤害胎儿的生命,哺乳前处死她时,婴儿会受到伤害,若哺乳后,能找到奶妈,就把孩子交给奶妈,让她去抵命,因为其她人可以哺育孩子,若找不到奶妈和承担抚育的人时,则让她继续哺乳两年,直到断奶。

《伊本·马哲圣训集》中有:穆圣说:若一孕妇故意杀了人,那么,她不立即偿命,直到生下孩子,哺乳结束。若孕妇犯了通奸罪时,不立即执行以石击毙的刑罚,直到生下孩子,哺乳结束为止。同样孕妇在伤害别人的肢体后,要抵偿时,不要让她立即抵偿,直到生下孩子,即使未哺乳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