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伙人是否为一人抵命

若一伙人共谋杀害了一人,那么,他们统统都要抵命,无论他们的人数多少,即使每个人都未直接参与杀害。

《穆宛塔圣训集》中有:汉塔布之子欧玛曾让合伙谋杀了一人的一伙人抵了命,并说:若萨那地方的人共谋杀了一人,那么,我一定统统处死他们。

沙菲尔派、罕伯里派主张:如果每个人都参与了谋杀行动时,那么,大家都要抵命,尽管其中一人动手杀了人,如果每个人都未参与谋杀行动,那么,谁杀谁抵命,其他共谋者不抵命。

马立克主张:如果一伙自由民故意杀了一个自由民,几个女人杀了一个女人,几个奴隶杀了一个奴隶,那么,他们都要抵命。大部分学者主张,若一伙人共同杀了一人,则他们须得抵命。这正是维护人们的利益所在,因为规定抵命的作用是让所有的人更好的活下去。若一伙人杀了一人而不抵命,那么,所有想杀人的人就会与同僚合伙杀人,这样下去,杀人抵命的律例就失去应有的效用。

伊本·祖白尔、祖胡勒、字面派学者主张:如果一伙人共谋杀了一人,则大家都不抵命。真主说:(以命偿命……)(即一人偿一人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