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必须抵偿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抵偿:

1、枉杀无辜的凶手要抵命

若被杀者是敌战区的敌人或已婚的奸夫或叛教徒时,凶手不必赔偿,不抵命,也不纳血锾。因为这些人是教律规定该杀的人。

伊本·麦赛吾德的传述:穆圣说:“除三种人外,不得杀死见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我是主的使者’的信士,1、有妇之奸夫;2、以命抵命者;3、弃众叛教者。”

2、成年的、有理智的凶手要抵命

小孩、精神失常者、痴呆者杀了人时不抵命,因为他们都是未负教律责成能力的人,他们既没有正确的目的,又没有自由的意识。若精神失常者,恢复理智后清醒时杀了人,那么,要抵命,同样,因酒醉失去理智而杀人者,也要抵命。马立克说:我听到哈克姆之子麦尔旺给艾布苏福扬之子穆阿威叶写信,请教酒醉杀人者,该怎样处治?穆阿威叶写信回答说:要处死他。若一人喝了一点认为不醉人的饮料,尔后,失去理智杀了人时,不抵命。阿里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无法律责任,1、儿童到成年时;2、精神失常者到恢复理智时;3、熟睡者到醒时。

马立克说:儿童杀了儿童时不抵命,一则未达到受刑的年龄,二则未达到成年,所以他们的杀人按误杀对待。

3、自由杀人的凶手要抵命

被迫杀人的凶手不抵命,因为他的意志被剥夺,意志被剥夺者不负抵命的法律责任。若一官吏强迫某人去杀人,尔后,他杀了人时,强迫者必须抵命,被强迫者受刑,这是艾布哈尼法、沙菲尔的主张。

哈奈菲派主张:如果一人的生命或肢体受到威胁而逼迫他去毁坏穆斯林的财产,而他照做时,失财者有权向强迫者要求赔偿。

若一人强迫另一人去杀某人,而被强迫者没有立即去杀人,过了一段时间后才杀了人,那么,他要负刑事责任,强迫者要抵命。

沙菲尔主张:凶手要抵命,强迫者不抵命。

马立克、罕伯里派主张:若受害者家属不宽赦时,强迫者和被迫者一起抵命,若受害者家属宽赦时,两人须交纳血锾。因为凶手为保全生命而杀了人,强迫者往往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杀人中起了主导作用。

若一个能负教律责成能力的人命令一个不能负教律责成的小孩,或精神失常者去杀了人,那么,由能负教律责成的主导者去抵命,因为不能负教律责成的凶手好似是他手中的一种工具,他不该抵命。

若法官命人枉杀无辜,如果凶手明知的枉杀了无辜,那么,则由凶手抵命,唯有受害者家属原谅时,他须交纳血锾,因为他明知是枉杀而杀了好人,所以,他无任何借口,也不能说他是受命于法官的。因为伊斯兰的原则是,穆圣说:“不能服从人而去违抗真主。”若他不知道要杀的对象是不该杀的而杀了,受害者的家属没有宽赦,也不情愿纳血锾时,应由命令杀人者抵命,而凶手不抵命,因为在不违抗真主命令的情况下必须服从法官是情理之中的事。若一人给了未受教律责成的人杀人的凶器,未命他去杀人,而他杀了人时,给凶器者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与被害者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凶手要抵命

父亲用何种方式故意杀害了自己的儿子、孙子、往下以此类推,不抵命,如果儿子杀了父母之一,则须得抵命,这是众学者的公决,因为父母是孩子生命之源,故孩子没有任何理由去杀死和剥夺父母的生命,所以,孩子杀了父母之一时须得抵命。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父杀子不抵命。”

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得莱族的一人,名叫格塔台,他把剑扔向儿子,结果刺中其小腿,然后,流血不止而死。后来,朱尔苏麦之子苏拉格来到汉塔布之子欧玛跟前,叙述了这件事情,欧玛对他说:你到麻印格丁地方准备凶手的一百二十峰骆驼,我马上来见你,当欧玛来见他时,他选了三十只四岁的驼,三十只五岁的母驼,四十只孕驼,然后,欧玛问:受害者的弟兄在哪里?他说:我正是。欧氏说:你赶走这些驼,因为穆圣说过:“凶手无权享受一点遗产。”

马立克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主张,他主张:父亲打倒孩子后杀了孩子时,须抵命,因为这是真正的故意杀人,显而易见,使用凶器杀人属故意杀人。

故意是一种暗藏的行为,通过表面现象才能确定,没使用凶器的欧打等举动不算为故意杀人,而是父亲对孩子的教育,如果其他人的严重欧打行为,按故意论处,因为父亲和其他人的不同之处是父亲对孩子有慈爱之心,一旦孩子惹父亲生气而父亲打孩子是为了教育,由于父子之间慈爱的关系,父亲不可能有意去杀害孩子。

5、被害者和凶手的宗教和身份同等时凶手要抵命

穆斯林不抵不信教者的命,公民不抵奴隶的命,因为两者间的身份不同,如果异教徒杀了穆斯林,奴隶杀了公民,则须得抵命。

但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的凶手和被害者间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伊斯兰没有区别对待贵族和贫民,美丽的和丑陋的,富有的和贫穷的,高的和矮的,强壮的和弱者,健康者和有病的人,身体健全的和身体残缺的,老的和少的,男的和女的。但它区别对待了穆斯林和不信教者,公民和奴隶,所以,在杀人偿命中凶手和被害者要身份同等。

如果穆斯林杀了异教徒,公民杀了奴隶时不抵命,阿里的传述:穆圣说:“注意!信士不抵逆徒的命。”一说:艾布朱海佛对阿里说:你们那儿还有一种在《古兰经》中没有的启示吗?他说:没有,誓于破开籽粒,创造生命的主!只有真主给一人所赐的对《古兰经》的领会,和这个册本中的,我问这册本中的是什么?阿里说:信士在杀人偿命,赔偿血锾中是平等的。奖励信士释放俘虏,穆斯林不抵异教徒的命。众学者公决:穆斯林杀了敌占区中的逆徒时,不抵命。

如果杀了受伊斯兰庇护的异教徒和与穆斯林有盟约的异教徒,对此众法学家有不同的主张,但大部分学者主张:根据圣训,穆斯林不抵这两种人的命。

哈奈菲派、伊本·艾布莱俩主张:穆斯林杀了敌战区的异教徒是不抵命。若无理的杀了受伊斯兰庇护的异教徒和与穆斯林有盟约的异教徒,那么,须得抵命。真主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古兰经》五:45)。

阿布顿拉哈曼的传述:穆圣让穆斯林抵了跟穆斯林有盟约的异教徒的命,并说:“我是最能履行盟约的人。”

众学者公决:穆斯林一旦偷了受伊斯兰庇护的异教徒的钱财时,须得割手,如果说他的钱财跟穆斯林的钱财一样受到保护时,那么,他的生命跟穆斯林的生命一样,同样受到保护。

有人向法官艾布优素福告状:一位穆斯林杀了受伊斯兰庇护的异教徒,艾布优素福裁决:他要抵命。然后,有人给艾布优素福拿来了写在布片上的几句辞让他看:让穆民抵逆徒之命,实为不公,公正与偏邪、善与恶截然不同,该地品学兼优者应以此痛泣,受害之家眷,必得忍耐之善报。这几句辞说明了艾布优素福的不公正之行。因此,艾布优素福来见热希德国王,给他告诉了此事,并读了这几句辞,热希德说:你重新处理这起命案,以免产生矛盾,艾布优素福出来向受害者的家属要求举证,被害者是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他们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结果免去了穆斯林的死刑。

马立克、莱斯主张:穆斯林不抵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命,唯有谋杀了他时,则不然,谋杀就是熟睡后杀人掠财。

这是针对逆徒而言,至于奴隶被自由民杀死时,不抵命,若奴隶杀死自由民时,奴隶须得抵命。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一个自由民监禁了一个奴隶,故意杀之,穆圣让人打他一百鞭,充军一年,取消了他应得的一份战利品,而没让他抵命,并命令他释放一个奴隶。真主说:(公民抵偿公民)(《古兰经》二:178)。这段经文局限性的说明:公民不能抵偿奴隶的命。若不抵命时,须交纳其身价,甚至更多一点,即使超过自由民的血锾,这是针对杀了他人的奴隶而言。如果奴隶主杀了自己的奴隶时,它的惩处已在阿慕尔传述的圣训中已详述。这也是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等学者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公民杀了奴隶时,须得抵命,唯奴隶主例外,真主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古兰经》五:45)。这段经文就是杀人偿命的总则,唯有特殊命案例外。穆圣说:“奴隶主不抵偿奴隶的命,父亲不抵偿儿子的命。”

奈哈尔主张:公民要抵偿奴隶的命,因为真主的话“以命偿命”的广义性。

6、无人参与独自杀人的凶手要抵命

如果凶手与不负教律责成能力的儿童和精神失常者合伙杀了人,或凶手与禽兽合伙杀了人,无论凶手是故意杀人或误杀,两者均不抵命。但必须交纳血锾,因为参与者是不负教律责成的人,同时杀人的责任不能分担,也许杀人的行为是不负教律责成能力者所为,也许杀人的行为是能负教律责成能力者所为,有这种嫌疑,就不能执行抵命的法度,但必须交纳血锾。

但马立克和沙菲尔有不同的主张:他们主张能负教律责成者应抵命,不负教律责成者应负一半血锾。马立克主张:血锾由凶手的家属支付。沙菲尔派主张:血锾应从凶手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