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杀人的种类

杀人分三类:1、故意杀人;2、半故意杀人;3、误杀。

故意杀人罪

所谓故意杀人就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企图杀死教律规定不该杀的人,按这个原理,故意杀人罪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定刑。

1、杀人犯是有理智的、成年的、故意杀人的。

阿里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无法律责任:1、精神失常者,到恢复理智为止;2、熟睡者,到醒时为止;3、小孩,到成年时为止。”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时代,一人杀了人,然后凶手被带到穆圣跟前,穆圣把他又交给了被害者的家属,这时,凶手说:“主的使者啊!指主发誓!我不想杀他。”然后,穆圣对被害者的家属说:“注意!若他说的属实,你杀了他时,你准入火狱。”结果,被害者的家属放了他,他被皮带背绑着,他带着皮带走了。

《艾布达吾德圣训集》中有,穆圣说:“故意杀人者须抵命。唯有被害者的家属宽赦时,则不然。”

《伊本·马哲圣训集》中有:穆圣说:“故意杀人者须抵命,既不抵命又不拿血锾者,将遭真主的弃绝和众天使及全人类的诅咒,真主不接受他的正功和付功。”

2、被杀者必须是教律规定不该杀的人。

3、杀人时所使用的工具是凶器。

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算为故意杀人。

论杀人的凶器

杀人的凶器大半是能致命的东西,无论是锐器或钝器,因为这两种东西都能致命。艾奈斯的传述:一个犹太人用两块石头夹伤了一姑娘的头,穆圣命人用同样的两块石头夹伤那犹太人的头。这段圣训驳斥了艾布哈尼法、色尔宾叶等学者的主张;他们主张钝器杀人致命者不抵命。故意杀人还包括:用火烧死、用水淹死、从高处摔死、用墙压死、勒死、监禁致死、不让吃、不让喝活活饿死、叫动物咬死。其中还包括,凭他人的谎证,杀死教律规定不该杀的人,然后,他们翻证说,我们故意杀死了他,这一切都算为故意杀人。

用投毒的食物,致人死亡者,算为故意杀人。

《布哈里、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有:一个犹太女人给穆圣送来一只投了毒的羊,穆圣吃了一口,然后吐出,白拉依的儿子白希勒同穆圣一起吃了此羊,穆圣宽赦了此女人,没有处罚她。即未伤任何人性命时,原谅了她。当白拉依的儿子白希勒中毒身亡后,穆圣命人处死了她。

半故意杀人罪

所谓半故意杀人就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用习惯上不能致命的东西杀死教律规定不能杀的人。比如用很轻的木棍或用小石块或用手或用鞭等东西打死人。如果用小木棍或小石头打了一下或两下,而后因打致死,这属于半故意杀人。若打了对方身体的要害部位或打了小孩或病人,因打致死,或连续欧打强壮者而致命时,从表面上看,他是故意杀人的,但它仍属半故意杀人,因为命案的发生介于有意和无意之间,他的目的是打人,而不是杀人。因此,把它叫为半故意杀人,没有血锾,因为交纳血锾的原则是保护生命,除非有明显的杀人动机时,则不然。如果不是纯误杀,则必须要纳巨额血锾;因为他犯罪的目的是打人,并非杀人。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故意杀人须抵命,误杀须纳血锾不抵命,盲目用石块或棍棒或鞭子将人致死者,按不同年龄的驼交出巨额的血锾。”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说:“半故意的血锾象故意的血锾一样是很高的,但凶手不抵命,那是恶魔在人们之间的恶作剧,所以,半故意的杀人并不是蓄意谋杀或使用凶器。”《奈萨义圣训集》中有:穆圣在解放麦加那天,讲演说:“注意!用鞭子、棍棒、石块致人死亡者便算为半故意杀人。

误杀罪

误杀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干自己正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命案,如打猎或射击而误杀了教律不许杀的人,或一人挖井后,另一人掉进摔死,或设置捕猎的罗网,另一人陷网致死,象这些致人死亡的行为是误杀,这种人按不负刑事责任的小孩、精神失常者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