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蒙昧时期的抵偿与伊斯兰的抵偿

愚昧时代阿拉伯人的抵偿制度是每个部落要承担本部落成员所犯的杀人罪的抵偿。如果部落开除了罪犯,并在公共场所公布与他脱离关系时,则不然。为此,被害者的家属只能向凶手本人或向部落其他成员要求赔偿,若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则往往会引起罪犯部落和被害者部落间的战争。若被害者是部落中的贵族或头领,则要求赔偿的数额更高,但有些部落往往忽视这种赔偿,加以庇护凶手,对受害者的家属无任何表示同情的举动,因而引起两部落间的战争,使许多无辜者受害。

伊斯兰来临后,改变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制定了有关的法度,并宣布罪犯要独自承担自己的罪行,受相应的法度。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击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二:178)。蒙昧时代的人宁肯抵偿,不肯原谅。白达威对《古兰经》二章178节经文注释说:“蒙昧时代,如果阿拉伯的两个部落间发生命案,而一方有能力战胜另一方时,他们就发誓,我们用奴隶抵偿你们的公民。以妇女抵偿你们的男人。当伊斯兰来临后,他们向穆圣要求裁决,于是真主下降了这段经文,并命令他们相互宽赦。”这段经文说明了以下几个道理:

1、真主废除了蒙昧时代的制度,并规定杀人抵命中人人一律平等。若他们宁肯抵偿,不肯宽赦而要求执行抵偿时,那么,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女人抵偿女人。古尔图布说:“《古兰经》二章178节经文,在杀人抵命的律例中说明了类对类的律例,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女人抵偿女人,而未说明分类抵偿,故不可分类抵偿。其实,经文是明确的,至于其它概括的内容,《古兰经》另作了说明,真主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以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古兰经》五:45)。一个犹太人杀了一位穆斯林妇女,穆圣裁决犹太人来抵命。

2、被害者的家属原谅凶手不抵命时,可以依礼要求赔偿血锾,这种要求不是粗暴的,也不是无理的。凶手向被害者的家属既不许拖延,又不许减少的交出血锾。

3、真主所制定的可以抵命,也可以宽赦的情况下,交出血锾的这种律例是真主对人所给的方便和慈恩。因为真主允许了两种办法,而未肯定任何一种。

4、原谅凶手后,又杀死凶手者要遭受痛苦的刑罚。要么在现世中处死,要么在后世遭受火刑。

伊本·安巴斯的传述:对以色列人曾制定了抵命,并没制定血锾,所以,真主对伊斯兰民族说:(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古兰经》二:178)。

(如果尸亲有所宽赦,)宽赦就是故意杀人中接受凶手的血锾。

(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就是被害的家属应合理的提出要求,凶手应依礼给予赔偿。

(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就是对你们之前的民族没有规定的律例,而对你们做为定制是对你们的减轻和慈恩。

5、真主规定了抵偿,因为抵偿中人们可以获得生命和生存,所以,杀人者若知道自己会抵命时,就止住杀人,故一方面他保住了自己的命,另一方面他给别人留了一条生命。

6、伊斯兰按照阿拉伯人的习惯,把要求赔偿权给予了被害者的家属。真主说:(无辜而被杀者,我已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们不可滥杀,他们确是受援助的)(《古兰经》十七:33)。经文中的家属:指的是主持索要血锾的人,即被害者的继承者,就是有要求权,没有执法权的人,假若他没有要求抵偿时,凶手就不必抵偿。

权柄,就是对凶手能实施的指控权。真主把权柄给予受害者的家属是唯恐产生不情愿的宽赦,事后犯罪的火焰再次燃烧,杀人复仇、恶性循还。

7、《光塔经注》的作者解释这段经文说;这段经文哲理性很强,它说明了生存是真正的目的,抵偿只是一种手段。若杀人者知道杀人要偿命,他就不会去杀人,这样他会保护被杀者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仅仅的血锾不能制止有经济能力者再去杀人。因为有些人用钱雇杀手去杀人。

这段经文语句精练、意义深邃,它消除了某些人认为杀人抵命太过分的想法,使每个人心悦诚服的接受人人平等的律例。因为真主没把杀人抵命的处罚只限于处死或枪决,而把它称之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样才能保障人们过上幸福美满安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