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维护人权

人的尊严

真主的确优待了人类,亲手创造了人,给人吹了灵魂,让众天使为人祝贺下拜,为人制服了天、地的一切,并把他作为在大地上真主的代治者,给他赋予了各种力量和天资,以便治理大地,达到为人类所制定的最高的物质享受和精神升华。

人类只有具备所有的发展因素,获得自己的权利后才能实现自己的各种目的,达到自己的愿望。伊斯兰所保障的人权是生命权、拥有权、名誉权、自由权、平等权、学习权。这些权利是人类应该享有的,不分肤色、宗教、种族、国籍、社会地位。

真主说:(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的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古兰经》十七:70)。

穆圣在辞朝的讲演中说:“诸位!你们的生命、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这一天,这一月和这个地方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样,注意!我已传达了,主啊!请你见证。穆斯林不可侵犯穆斯林的生命、财产、名誉。”

生命权

人应该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便是生命权,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蔑视的权利。真主说:(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古兰经》十七:33)。除穆圣在以下圣训中提到的几种人外,不可随意杀人。伊本·麦赛吾德的传述,穆圣说:“除三种人外,不可杀死见证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我是真主的使者的穆斯林:一、 有妇之奸夫,二、 以命抵命,三、 离众叛教者。”

真主说:(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古兰经》十七:31)。又说:(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的时候:“你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古兰经》八一:8—9)。

真主已给第一个杀人者制定了对任何人未定过的刑罚。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不可亏杀一人,阿丹圣人的长子,首开杀人之例,故一切人命案均由他负一份罪责。”

伊斯兰教鼓励人保护生命,用严厉的刑罚警告触犯此法的人。真主说:(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要受火狱的报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真主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古兰经》四:93)。这段经文说明杀人者在后世将受痛苦的惩罚,永居其中,遭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及严厉的刑罚。为此,伊本·安巴斯主张:故意杀害信士者没有悔罪的余地。因为这段经文是最后下降的经文,与任何经文毫不抵触。白拉依的传述:穆圣说:“真主看来无理杀死一位信士比世界灭亡尤为严重。”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假设天、地上的人,共谋杀一位信士,则真主必使他们全部堕入火狱。”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谁用一言半语助人杀死一位信士,复生日,在他两眼间写着,此人与真主的仁慈无缘。”那是因为无故杀人是破坏了真主的前定,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权,侵犯了人们因他的生存得到的荣耀权、受益权,他的失去,使他们得不到他的帮助。

杀害穆斯林,杀害受穆斯林保护的异教徒和自杀都是违禁的行为。许多圣训明确说明,杀害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者必入火狱。阿绥之子阿慕尔的传述:穆圣说:“谁杀了与穆斯林有盟约的人,那么,谁闻不着乐园的气味。乐园的气味芳香四溢,飘至四十年路程也能闻到。”

真主严厉警告了自杀的人。真主说:(……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古兰经》二:195)。又说:(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四:29)。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跳崖而寻死者,永远在火狱里跳崖,永居在其中。服毒而自杀者,永远在火狱里服毒,永居在其中。用铁器而自杀者,永远在火狱里手持凶器刺腹。”一说:“上吊自杀的人,在火狱中永远上吊自杀。自刎者,在火狱中永远自刎。寻死者,永远在火狱中寻死。”阿布顿拉之子仲都布的传述:穆圣说:“你们以前的一人受了伤,不能忍受痛苦,用刀割了手,结果血流不止而死。”真主说“我的仆民自杀抢先来见我,我不让他入乐园。”

根据圣训,谁在现世用什么东西自杀。复生日就用此受刑。除上述对自杀的禁令外,更严厉的是,伊斯兰把无故杀一人的凶手按杀害众人的凶手对待,这就是用最严厉的方式制止犯这种罪行的人,真主说:(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古兰经》五:32)。

由于人命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复生日,在人类间清算的第一件案便是人命案。

真主规定了杀人抵命的律例,对杀人犯要处以死刑,以示对他的惩罚,对他人的告诫,这样才能使社会安宁、公共秩序井然,人人安全。真主说:(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二:179)。

这种惩罚在以前的各大天启宗教中也有规定。犹太教教律中,《出埃及记》的第二一篇中有: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迫害人然后暗杀者,现场抓获时当即处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伤还伤,以烙还烙。

基督教教律中,起初未规定处死杀人犯。《马特福音》第五章中尔洒说:“你们不要以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拿你的内服,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后来,基督教教律承认了处死的刑罚。尔洒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

《古兰经》佐证着这一主张。真主说:((尔洒说):【我奉命来】证实在我之前降示的《讨拉特》……)(《古兰经》三:50)。

又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古兰经》五:45)。

由此可知,教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无任何区别,以命抵命。无论被害者是大人或小孩,男人或女人,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所以,不能用任何方式侵害生命。甚至误杀者,真主也没有原谅他误杀的罪责,而规定误杀者要释放奴隶,交出血锾。真主说:(信士不致于杀害信士,除非是误杀。谁误杀一个信士,谁当释放一个信道的奴隶,并以血锾交付尸亲,除非他们自愿让与)(《古兰经》四:92)。

伊斯兰在误杀案中制定这种经济补偿的处罚是为了保护生命,以免人们轻视生命,也为了让人们对杀人和流血的事件倍加小心谨慎,杜绝犯罪的各种因素,以免杀人或杀人后妄称误杀。

伊斯兰特别重视维护生命,严禁胎儿有了生命后堕胎,但有充分理由,非堕胎不可时,可以堕胎。如惟恐胎儿的母亲有生命危险等。无故堕胎者必须释放一个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