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贼是否既要赔偿赃物又要被割手

沙菲尔等学者主张:若被偷的脏物存在时,应退还给失盗者。穆圣说:“手拿东西,手负责,直到归还而后宜。”

若被偷的东西已在贼的手中损失时,照价赔偿,并割其手。两种处罚不能彼此相抵消。因为赔偿是维护失盗者的权益,割手是履行真主的法度。所以,彼此不能抵消,如血锾和赎金同时执行,彼此不能抵消一样。

艾布哈尼法主张:被偷的东西,一旦被损失时,贼不赔偿。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处罚和割手不能同时并罚。因为真主叙述了割手,未叙述赔偿。

马立克和其弟子主张:被偷的东西,一旦损失。若贼是富裕的,须得赔偿。若贼是贫穷的,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