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 偷盗罪的法度

一旦盗窃罪确定后,必须要执行法度,那就是从偷盗者的手腕割去右手。真主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古兰经》五:38)。失盗者和法官不能赦免法度。同样不许用更轻的其它刑罚来代替割手之刑或延期执行,或不执行。但什叶派主张:通过失盗者的原谅,可以免去偷盗者割手的法度。法官因某种利益,有权免去一部分贼的割手之刑。也可以延期执行。但这违背了正统派学者的主张。穆圣说:“你们私下可以自行互相宽免刑罚,一旦上诉到法官那里。他要赦免,则真主不赦免。”

若贼再次偷盗时,割其脚,割掉手、脚后。第三次又偷了东西时,对此问题法学家们有异议:艾布·哈尼法主张:处罚、监禁。

沙菲尔等学者主张:再割掉左手,再偷盗,再割掉右脚。若还偷盗,就处罚,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