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怎样确定偷盗罪的法度是否按失窃者的要求执行法度

按失窃者的要求要执行偷盗的法度。因为他告发罪犯,要求归还被盗的东西是条件。同时需要两个公证人的见证,或罪犯的招供,这样才能对罪犯执行偷盗的法度,罪犯的一次招供足以定罪。这是马立克、沙菲尔派,哈奈菲派的主张。穆圣曾命人割了偷了一个盾牌者的手,也命人割了偷索福旺的一件大衣者的手,但穆圣没有要求小偷招供三次。有时候要求招供数次是为了更加落实犯罪的事实。艾哈默德、伊斯哈格主张:必须让小偷招供两次,方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