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入宅偷盗的论处

众法学家公决,门被关的家中的东西是不可侵犯的,若偷了居住区内独门独户家中的东西未带出家门时,不割手,若带出家门,则要割手。

众法学家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异议:如两人合伙挖洞偷某一家,一人进家偷东西,另一人在外接应的问题: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割入室偷盗者的手,不割外面接应者的手。艾布哈尼法主张:两人的手都不能割。如一伙人到一家,合伙挖洞偷盗,他们都进了家,一部分人偷出了一定数额的东西,另一部分人没偷东西,同时互无帮助的问题,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主张:这伙人全部都要割手。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只割偷东西者的手。如两人挖洞偷某一家,里边的人把东西放在洞口,而外面的人伸手从洞口拿东西的问题;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割两人的手。马立克主张:割拿出东西者的手。对于在洞内把东西送到洞口者,马力克的弟子们有两种主张:1、割手;2、不割手。

沙菲尔主张:只割从洞口拿东西者的手。艾哈默德主张:两者都要割手。

艾布伊斯哈格说:若两人挖洞偷某家的东西时,一人把东西放在洞口,另一人从洞口拿出东西。对此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须割两者的手。假若不割手,那会放纵偷盗者继续偷盗。第二种主张:两者都不割手,这跟艾布哈尼法的主张一样都是正确的,因为他俩的任何一人都从未被保护的地方拿了东西,假若一人挖了洞,另一人进去拿了东西,对此有两种主张:1、割手;2、不割手,因为一人挖了洞,而未拿东西,另一人从未保护的地方拿了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