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失窃的地点中应论的条件

被偷的地点中应论的条件是,货物要保护在特定的地方。如住宅、商店、马棚、牲畜栏,打谷场等等。对此教律和文字方面都没有确切的规定,而只依照习惯而定。教律注重的只是保护好财物,所以财主要保护好财物,以免受到损失。舒尔布之子阿慕尔的传述:我听见有人请教穆圣,关于牧场中放牧的羊被偷时,怎么办?”穆圣连说两次:“应照价赔偿,并鞭打盗贼,以示告诫。”从羊圈中所偷的,而且所偷羊的价值达到了一个盾牌的价值时,须割手。那人又问:“包在衣服中的和放在衣袖中的东西被偷时怎么办?”穆圣连说两次:“用口吃的,而没有用衣襟包时,没什么处罚,谁用袋背走财物,谁应照价赔偿,并受鞭打,以示告诫。”从打谷场中所偷的,而且所偷的价值达到了一个盾牌的价值时,须割手。一说:穆圣说:“被挂的枣和山上牧放的羊被偷时,不割贼的手。”若偷了羊圈中的羊,晒果场中的果实,而且所偷的东西达到了一个盾牌的价值时,须割手。

这两段圣训中都说明要论财产是不是被保护的。伊本·盖伊目说:偷了树上果实的贼,穆圣没有割手,偷了晒果场中的果实的贼,穆圣割了手。

艾布哈尼法主张:穆圣之所以这样分别对待是因为树上的果实容易腐烂,难免有损失,所以对容易腐烂,难免有损失的财产被偷后以此为例,偷盗者不割手。众学者依照穆圣的判决而主张;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割手,另一种情况下要割手。

第一种:偷吃了食物者无任何处罚。

第二种:偷摘树上的果实,并带走者,处罚两倍的款,并鞭打,不割手。

第三种:从晒谷场偷了谷类者,无论谷物湿、干要割手。所以,凭论的只是东西被放的地点和东西不是被保护的。无论果实的干、湿。偷牧场中羊的贼,穆圣没有割手,偷羊圈中羊的贼,穆圣割了手,因为羊圈是被保护的。

众法学家主张:凭论的东西是不是被保护的。

艾哈默德和字面派学者主张:割贼的手与财产是否被保护无关。真主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古兰经》五:38)。这段经文是广义的,而上述舒尔布之子阿慕尔所传的圣训中,对于不同的偷盗行为,分别对待是不适宜的。

伊本·阿布都板勒说:如果舒尔布之子阿慕尔传述的圣训可靠,那么,必须要遵守此段圣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