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团伙偷盗

若团伙偷了财产,每个人所分的钱财达到了断手的数额时,众学者公决:他们统统割手,如果所偷的全部钱财达到了割手的数额。但分摊到每一个偷盗者时,达不到断手的数额时,对此问题,众学者有异议;众法学家主张:应割全体偷盗者的手。艾布哈尼法主张:不割全体偷盗者的手,直到每个人分摊的赃物达到断手数额时,须割手。

伊本·路世德说:主张割全体偷盗者的手的学者认为惩罚是针对被偷的钱财的数量。也就是说被偷钱财的数量正是为保护钱财而规定断手的数量。

另一派学者主张割手是根据被偷钱财的数额,不到数额不割手,以便保护手,因为真主规定的断手律例中不针对割团伙偷盗者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