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具备以下条件的盗贼方可执行偷盗的法度

1、盗贼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即盗贼是成年的,有理智的。精神失常者,小孩偷了东西后,不受任何法度,因为他俩不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但对小孩要严加教育。盗贼是否穆斯林不是条件。如果盗贼是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仍要执行断手的法度。同样穆斯林偷了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的财产时,须执行断手的法度。

2、盗贼是自由的:即盗贼是自由行窃的,而未受到强迫。假若逼迫偷盗,则不算为贼。因为逼迫夺去了他的自由权,失去自由则不受责成。

3、盗贼与被盗者无任何亲缘关系,若有亲缘关系,则不被割手。假若父母偷了儿子的财物时,不割手。阿布杜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一人来请教穆圣;主的使者啊!我有财产和儿子,可是我的父亲想要我的财产,我该怎么办?穆圣说:“你和你的财产都归你父亲所有。”同样儿子偷了父母的财产时,不割手,因为习惯上孩子可以随便使用父母的财产。如果父系方面的或母系方面的爷爷偷了下辈的东西时,不割手。同样下辈偷了爷爷的东西时,不割手。

艾布哈尼法、扫勒主张:直系亲属中的姑妈、伯叔、姨母、舅舅、弟兄、姐妹彼此偷盗时,不割手,因为割手会导致断绝安拉命令连续的近亲关系,因为他们有权进入对方的家。由于家主的许可来访,致使失去了防范。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以上这些亲属彼此偷盗时,须割手,因为财产的拥有权是分明的。如果夫妻双方彼此偷盗时,不割手,因为夫妻的财产相混在一起,很难分清。再说两者财产长期混在一起,也就彻底不存在防范。如果财产的防范不严密,彼此偷盗时,免去割手的法度。这也是艾布哈尼法、沙菲尔、艾哈默德的主张。

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如果夫妻双方有各自的房间,且有贵重的东西,一方偷了对方的东西时,须割手,因为一方面财物是被保护的。另一方面双方经济独立。

侍奉主人的使仆偷了主人的东西时,不割手。欧玛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一人给欧玛带来了他的侍童说:请你割掉他的手吧,他偷了我妻子的一面镜子。欧玛说:你们的使仆偷了你们的家什时,不能割手。这是欧玛和伊本·麦赛吴德的主张,任何圣门弟子对此无异议。

若穆斯林偷了国库里的钱财时不割手。据传:欧玛的一个工作人员写信,向他请教一人偷了国库里的钱怎么办?欧玛说:你不能割他的手,因为任何一位穆斯林对国库的财产都有一份权力。谢尔宾耶叙述:一人偷了国库的财产,阿里听到后说:他在其中有一份权力,不能割他的手。欧玛和阿里的主张说明,不割这种人的手的道理是,因为国库中的财产是共有的,不能执行法度。

伊本·固达麦说:同样,合伙者偷了合股生意中的钱财,或一人偷了他自己有权力或儿子有权力的财物,或奴隶偷了他的主人有权力的战利品中的财物时,不割手。这也是众学者的主张。

伊本·安巴斯的传述:一个被俘的奴隶,偷了五分之一的战利品,被起诉到穆圣那里,穆圣没有割手。穆圣说:“俘虏的奴隶偷了战利品,他们都属战利品。”

如果债权者偷了拖延还债者或否认账债者的财产时,不割手。因为那是为了索回账债。但债务者承认账债,而且能偿还账的情况下,债权者偷了债务者财产时,须割手。因为这种偷盗中无任何托辞。若出借者偷了借方的东西时,不割手。因为借方象信托者一样,不是物主。

若一人抢占了他人的财物或偷了他人的财产,加以保护后,别人又从他家中偷走时,不割他的手。这是沙菲尔,艾哈麦德的主张。尽管他保护了财物,但他毕竟不是原物主。

马立克主张这种人须割手。因为他偷了别人的被保护的财产。

若发生了饥荒,一人偷了食物而未吃时须割手。因为他不急需它。若食物被吃掉时,不割手,因为他有权力拿别人的食物来充饥。欧玛说:饥荒年偷食物,不割手。

《穆宛塔圣训集》中有:哈堆布的奴隶们偷了穆宰乃族中一人的母驼后,宰吃了它,有人把这件事告到汉塔布之子欧玛,欧玛命索里棋之子空希尔去割他们的手。然后,欧玛对哈堆布说:我认为你使他们挨了饿。(致使他们偷了驼)誓于真主!我重罚你。然后,欧玛问那位穆宰乃人:你的母驼值多少钱?他说:誓于真主!我以四百块银币没卖它。欧玛对哈堆布说:你给他八百块银币。

一说:欧玛裁决,叫索里棋之子空希尔去割偷驼人的手,又派人把他们叫了回来,随后,他们被逮回,欧玛查明了原因,对哈堆布之子阿布顿拉哈曼说:你雇用这些奴隶,不让他们吃饱,致使他们偷吃了别人的骆驼。按理我一定要割掉他们的手,誓于真主!我不割他们的手,而我要重罚你,使你感到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