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不承认所借物的论断

大部分法学家主张:不承认所借物者,不算为偷盗者,不许割其手,因为天经、圣训只规定割偷盗者的手,而不承认所借物者不是偷盗者。

艾哈默德、伊斯哈格等学者主张:不承认所借物者,近似偷盗者,须割其手。阿依舍的传述:一个麦哈祖姆族的女人借了他人的东西,而后不承认。穆圣命人要割掉她的手。她的家属请宰德之子吴萨麦向穆圣央情,穆圣对他说:“吴萨麦!难道你对犯真主戒律的人讲情吗?然后,穆圣站起来讲演说:你们以前的人都被灭亡了。那是因为若他们中的贵族偷盗,他们视而不见,贫民偷盗,则割其手。誓于掌握我生命的主!假若我的女儿法图麦犯了偷盗罪,我必断其手。”随后,穆圣命人割掉了麦哈祖姆族的女人的手。

伊本·盖伊目也持此主张,依照上述圣训不承认所借物者,按小偷论处。因为穆圣对不承认所借物者执行了偷盗者的刑罚,正如他把其它一些麻醉品按酒对待一样,这就是伊斯兰教义中的深刻内涵。《露水花园》一著中有:不承认所借物者虽然不称呼为贼,但按照教律,他按贼对待,因为教律胜于民俗。

伊本·盖伊目说:不承认所借物者按贼对待的道理是显易见的。因为现世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借东西是避免不了的,特别是借方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更为如此,要么无偿的借给他,要么租给他。任何人不可能随时请人见证被借的东西。也不可能按教律,或风俗习惯拒绝借东西。所以,偷盗别人的东西和借别人的东西后不承认之间没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