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昧物者、霸占者、抢夺者都不是盗贼

昧物者、霸占者、抢夺者都不算为偷盗者,不应割他们的手,但须处罚。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昧物者、霸占者、抢夺者不该割手。”什哈布之子穆罕默德的传述:有人给麦尔旺带来抢了他人货物的人,他想割掉他的手,行刑前他派人去请教萨比特之子宰德,他回答说:抢夺者不割手。

伊本·盖伊目说:教法规定割偷三枚银币者的手,而不割抢夺者、霸占者、强取者的手,这正是教律的哲理性,因为小偷不易于防备,他挖墙洞,乘机偷盗,损坏防盗设施,撬开锁子。货主对此手段防不胜防。假若没有制定割手的律例,人们就会偷盗。造成很大的伤害,盗灾普及。这不同于霸占者和抢夺者。霸占者在众目暌暌之下依仗权势公开拿别人的东西。同时有可能索回被霸占的财物。讨还受害者的权利,或让受害者在法官面前出庭作证。抢夺者趁货主和其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抢走财物,是由于货主忽视了防范措施。只要小心谨慎,提高警惕就不可能被抢走。所以,他不同于偷盗者,而他近似于昧物者,再者抢夺者趁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抢夺财物。在货主疏忽大意,未加防范保护财产的情况下抢走财物。如果防范严密,财物不会被抢走。至于强取者很显然他的行为比霸占者较轻,更不该割手。但通过鞭打、惩罚、长期监禁,没收财产等制裁可以制止这些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