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根据流寇罪的不同,处罚也不同

众法学者主张:根据拦路抢劫的流寇罪的不同,刑罚有所不同。流寇罪分为四类:

1、拦路抢劫的流寇只威胁了行人。除此之外再未犯任何罪恶时,这些人应驱逐出境;也就是从当地驱逐到外地。如果罪犯是不信教者,应驱逐到其它非伊斯兰国家。其道理是:让他尝试背井离乡,离开亲人的痛苦。使他们胡作非为过的地方,再不要受到他们的伤害。让人们忘记他们造成的危害和痛苦的记忆。

马立克主张:驱逐出境的意思是流放到其它地方,监禁在那里,直到他们彻底的悔过自新。

哈奈菲派主张:驱逐出境是指监禁,让他们呆在狱中,直到彻底悔过自新,因为监禁就是限制拦路抢劫者现世的人身自由,而监禁到窄狭的囚室,好象他被驱逐出境。囚犯们说:

身陷囹圄似离世,

虽生尤死念自由,

如若狱吏来巡囚,

方知仍留在世间。

2、拦路抢劫的流寇只抢劫了财产而未杀人时,其惩处是:割掉右手左脚。因为这种抢劫罪超过了偷盗罪。被割的手脚应立即割碎。用火烧烤伤口或把手插入烧沸的油中,或用其他的方法包扎,以免流血不止而死。交互的割去肢体是以免彻底失去生存的能力,所以留下左手、右脚可以生存。若他再重犯拦路抢劫罪时,再割掉左手、右脚。众法学家主张:被偷的钱财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而且财产是被保护的。因为偷盗罪有特定的处罚。若一人或几人犯了拦路抢劫罪时,就应受相应的处罚。如果被抢劫的钱财没有达到割手脚的数额,而且财产也不是被保护的,那么,不能割手脚。若几人合伙抢劫,每个人所抢劫的份额是否要达到割手脚的数额,对此问题,伊本·固达麦回答说:如果他们合伙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已达到了法定割手脚的数额,而摊到每一个人则未达到割手脚的数额时,根据罕伯里派对偷盗律例的类比方法,他们统统要被割手脚,根据沙菲尔和哈奈菲派的学者类比方法:他们统统不被割手脚,直到所抢的财物摊到每个人的份额达到割手的数额则可,而且他们都无逃避受刑的理由。但马立克、字面派学者主张:被偷的钱财达到法定的割手的数额,而且被偷的财产是被保护的都不是受刑的条件,因为拦路抢劫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须受惩处,无论所抢劫的财产是否达到割手的数额和是否被保护无关紧要。所以,拦路抢劫罪不像偷盗罪,两者应受的处罚是不同的,因为教律为偷盗指定了法定割手的数额,而对拦路抢劫未规定数额,只叙述了拦路抢劫者的惩处,所以,这意味着对他们每个人都要执行拦路抢劫的惩处。

若罪犯中有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时,不能割他的手,而割掉其余罪犯的手。这是罕伯里派和沙菲尔的主张。哈奈菲派主张:因有近亲的关系不执行法度,不割他们中任何人的手脚。因为团伙罪犯是相互有牵连的,伊本·固达麦侧重沙菲尔派和罕伯里派的主张而说:这种近亲关系只限于有近亲关系的罪犯,对其他罪犯不免处罚。也就是说对没有近亲关系的人,不免除法度。

3、拦路杀人而未抢劫财产的流寇,这种人法官何时逮捕,何时处死,即使凶手是一人。如有数人,须得处死所有参与的人。因为他们一起拦路抢劫、扰乱地方。对他们须处于死刑,故法官不接受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也不接受凶手的血锾,因为被害者家属的原谅或凶手交纳的血锾都是针对一般的杀人抵命而言,而非针对拦路杀人的流寇。

4、拦路杀人又抢劫财产的流寇,这种人须处死刑,即他们的处罚是活活的钉死在十字架上,如把人绑在一人高的木板或柱子上,拉直双手,然后刺死。有的法学家主张:先处死,再钉在十字架上,以示对众人的告诫。有的法学家主张:木板上钉死后,不得暴尸多于三天。

这一切都是各大教长的演绎,都在《古兰经》的注解范围内。每个教长都有正确的理论。主张法官有权选择四种刑罚之一的学者的道理是,为了注重《古兰经》的字面意义,把处罚的权利交给法官选择,以此来杜绝犯罪,维护公共利益。

主张《古兰经》中每种罪恶都有相应的处罚的学者的道理是,既落实了法律的公正,又杜绝了犯罪,维护了公共利益。

所以,每一派学者的主张都是为了这一公理,这种不同的主张能使执法者们便于领会天经明文,更利于演绎。有助于求学者学习研究。毫无怀疑,拦路抢劫的流寇所犯的罪行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法学家们所指的那几种。所以,以后的学者们会从《古兰经》中演绎出适应的律例。

辩论与解答:

穆扎黑德说:《古兰经》五章第33节经文中的“扰乱地方”一词,包括奸淫、偷盗、杀人、毁坏庄稼、杀牲畜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扰乱地方”之列。部分法学家认为穆扎黑德的主张含混笼统。因为上述的奸淫、偷盗、杀人等罪行《古兰经》都有相应的法度。损坏庄稼,屠杀牲畜等罪行,法官按毁坏的程度估计,让当事人赔偿。但五章第33节经文只针对拦路抢劫,扰乱地方的流寇,而这些人往往不服从地方领导、不遵守教法。但偷盗者有偷盗的刑罚,奸淫者有奸淫的刑罚。真主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古兰经》五:38)。又说:(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古兰经》二四:2)。而盗窃犯和奸淫犯惯于秘密行动,不公开犯罪,别人怎能模仿他们的坏行为呢?而且他们也不结帮犯罪,尽量缩小犯罪的范围。故这些人不算为拦路抢劫,扰乱地方的流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