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古兰经》对拦路抢劫的流寇所规定的惩罚

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对他们的惩处,《古兰经》经文规定了四种 :1、处死;2、钉死在十字架上;3、交互着割去手脚;4、驱逐出境。这些处罚在经文中用“或”作了连词。所以,部分学者主张:这个连词表示选择其中之一。这意味着法官有权根据流寇所犯的罪恶的程度量刑惩处。大部分学者主张:这个连词表示分类间隔,并非表示选择,其意义是根据罪恶用几种刑罚处罚。这些惩处是按犯罪的轻重而定,并非选择其中之一。

拦路抢劫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质是一个。有时拦路抢劫只抢劫钱财,有时拦路只杀人,有时谋财害命,有时只威胁行人。所以,执行法律的原因是不同的,故不能选择,而是要分类定刑。“或”表示分类,也表示选择,所以,不能做某一方学者断然的证据。若敌对真主和使者的经文含义是笼统的,而“或”不表示自由选择之意时,起码它表示着次序,也包含了每一种被叙述的拦路抢劫的律例。如真主说: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如果他们杀了人时,他们的惩罚是处死,或他们的报酬是钉死在十字架上。如果他们掠夺了财产,杀了人时,他们的报酬是钉死在十字架上。如果他们只抢劫了财产时,他们的报酬是交互的割掉手脚。如果他们威胁了过路之人时,他们要被驱逐出境。

艾布布勒德带着其伙伴们,拦路抢劫了前来信奉伊斯兰教者的财产。颉布勒莱天使对穆圣说:“杀人者须处死。抢劫财产未杀人者,交互的割掉手脚。杀人又抢劫财产者,应钉死在十字架上。谁信奉了伊斯兰,伊斯兰就能消除其以往所犯的以物配主的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