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什么人算为流寇

具备以下条件者论为流寇,应受流寇罪的法度。

1、能受教律责成的人。2、携带武器者。3、远离城市,在沙漠、旷野抢劫者。4、公开抢劫者。

1、能受教律责成的人:

能受教律责成的人就是有理智、成年的人,这种人打劫算为流寇,因为受责成的条件也是受法的条件。所以,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打劫不算为流寇,因为按教律这两种人都不算为受责成的人。众法学家对此无异议。但他们对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参与团伙打劫后是否受到法度的问题有异议:如果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不受到法度,那么,对其他参与者是否免去法度呢?哈奈菲派主张:其他参与者可以免去法度。如果犯罪团伙中部分人免受法度,那么,其他同案犯同样都要免受法度。因为他们要共负罪责。对流寇所犯的罪恶要酌情处理,若他犯的是一般抢劫罪,则要受相应的惩处。若是杀人罪,那么,由被害者的监护人决定,或赦免、或抵命,其它罪以此类推。马立克派、字面派的学者主张:如果对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打劫后,可以免受法度,那么,对其他参与打劫的同伙不许免去法度,因为实施法度是真主的权力,所以,对某些人实施法度,对某些人不实施法度,都是真主的权力。犯抢劫罪的流寇不论是男性、女性、自由民和奴隶、也许女人,奴隶象其他人一样有能力策划,拿起武器,参与叛乱犯罪。所以,这两种人象其他人一样该受拦路抢劫罪的处罚。

2、携带武器者:

携带武器拦路抢劫者才算为流寇。因为拦路抢劫者作案时依赖的工具是武器。没携带武器作案者不算为流寇。因为他们不能抵抗围剿他们的人。若携带石头,棍棒作为武器,拦路抢劫者可否算为流寇的问题,众学者有异议:沙菲尔、马立克、罕佰里派、艾布优素福等主张:凡拦路抢劫者均算为流寇。不论携带什么样的东西为武器,只论拦路抢劫的行为。艾布·哈尼法主张:这种人不算为拦路抢劫者。

3、在远离城市的沙漠、旷野抢劫者:

部分法学家主张:凡流窜在沙漠,旷野抢劫者均算为流寇。在城市居民区抢劫者不算为流寇,因为在沙漠旷野中进行抢劫方可达到流寇作案的目的,而在城市里作案,大半可以求救,能避免流寇的伤害,而这种人只能算偷盗者,偷盗者不算为流寇,不受流寇所受的法度。这是艾布哈尼法、扫勒、伊斯 哈格等学者的主张。另一部分学者主张:无论城市和沙漠中拦路抢劫者,应受到流寇的法度。因为古兰经文是广义的,它包含了所有的抢劫者。往往在城市拦路抢劫者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他们更应受到流寇所受的法度。凡是结帮抢劫,掠财,杀人的犯罪团伙都算为流寇。这是沙菲尔、罕伯里派、马立克派的学者们的主张。

显而易见,上述学者主张的不同,根据地方的不同而不同。主张在沙漠中抢劫方可称为流寇的学者认为在大半情况下,抢劫案发生在沙漠,或这类学者根据所处的时代而定,当时城市中没有发生过抢劫案。主张在城市抢劫者也算为流寇的学者认为:凡抢劫者均算为流寇。沙菲尔主张:若政府昏庸无能,而在城市抢劫者,同样能算为流寇。除此而外的都是偷盗。

4、公开抢劫者:

公开抢劫财物者是流寇。若秘密抢财则算为盗贼,若抢劫财物后逃走者,则算为掠夺者,而不是拦路抢劫者。同样,一两个人跟踪驼队乘机拿了东西时,那么,这种人既不算为拦路抢劫者,也不算为流寇,而算为偷盗者,因为他们尚未造成流寇所造成的伤害和危险;若他们袭击了数人,并将这些人洗劫一空时,那么,他们正是拦路抢劫的流寇。这是哈奈菲派、沙菲尔派、罕伯里派的主张。马立克派和字面派学者主张:这种人不算为拦路抢劫的流寇。

伊本·阿拉比主张:无论在城市或旷野,拦路抢劫者都是流寇,即使他们一部分的手段比一部分的手段更残忍,都算为流寇。若一人在城市中用剑暗杀他人,掠夺财物时。那么,这种行为叫为图财害命。像这种图财害命中暗杀行为比公开杀害的行径更严重,因为公开杀人通过原谅可以拿血锾抵偿,而暗杀得不到原谅,则要按流寇对待。由此可知,拦路抢劫的流寇应该处死。

伊本·阿拉比说:我任法官期间,受理了一案,一伙人拦路抢劫了另一伙人,他们抢了那伙人的一个女人而轮奸了她。后来,经过大家的努力抓获了他们。我问了其他法官;他们都说:他们不是流寇,流寇只是抢劫钱物,并非奸淫女人。于是我诧异地念道“我们确是真主所有的,我们必定只归依他”而后说:难道你们不知道吗?拦路轮奸女人比拦路抢劫财物更加恶劣。人们宁愿他们手中的财物被抢劫,也不愿他们的妻子、儿女被掠去遭蹂躏。假若真主在拦路抢劫罪之上再制定法度。那么,那种法度就是针对掳去女人糟踏的人。你们这种无知的误断、误判的后果真可怕。

古尔图布说:图财害命者跟拦路抢劫的流寇一样,他为了掠夺他人财产,想方设法去暗杀人,虽不露凶器,他也许进家作客下毒暗杀或结伴旅行,下毒暗杀,象这种人应处死刑,不接受其血锾。伊本·哈兹姆主张:所谓流寇是抢劫者,威胁行人者,扰乱地方者, 无论携带武器与否,无论白天、黑夜,无论城市、旷野,皇宫、大寺,带部下与否,无论沙漠和农村,无论本地人和外地人,无论大城市的,或小城市的居民,无论一人或多人,凡是通过谋杀,掠夺财产,拦路抢劫,破坏名誉,威胁行人者都是流寇。显而易见,伊本·哈兹姆对流寇所下的定义,比其他学者更加广泛。他的看法跟马立克派的看法是一样的。马立克派认为,无论用何种途径、何种形式,威胁路人者都论为拦路抢劫的流寇,应受流寇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