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流寇罪

所谓流寇是流动的土匪,也就是拦路抢劫者。他们是伊斯兰国家中存在的一伙持有兵械的人,专门制造混乱,杀人流血,掠夺财产,毁人名誉,烧庄稼,杀牲畜。通过这些方式向伊斯兰、及其道德、法律制度挑战。无论这些流寇者是来自穆斯林,或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或和穆斯林有约的人,或军队,只要在伊斯兰国家内他们对人民造成威胁,都按流寇对待,无论他们是团伙或个人。假若一人行凶、残暴、横行霸道、草菅人命、掠夺财产,损人名誉时,他就是流寇、拦路抢劫者。流寇还包括其他犯罪团伙;如杀人团伙,拐卖儿童团伙,抢劫民宅,打劫银行团伙,诱骗少女、妇女的流氓团伙、暗杀政府官员、制造恐怖团伙、损坏庄稼、杀害牲畜团伙。流寇、拦路抢劫者,一方面与社会宣战,另一方面跟保障人民安宁,维护权益的伊斯兰教义挑战。他们是伤害人民的利益,危害宗教的人。由于他们的拦路抢劫致使人们不敢走路,惟恐遭到丧命被害、或财产被掠夺、或名誉被损坏、或遭到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