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凭什么实施诬陷的法度

1、诬陷者自己招供。2、通过两个公正的男见证人的见证。

诬陷者在现世受到的惩罚

如果诬陷者没有举出证明实事的确凿证据时,他须受现世的处罚——八十鞭,精神的处罚——永远不可接受其见证。他按罪犯对待,因为在真主和世人面前他是不公正的人。《古兰经》中已说明了这两种惩罚。真主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二四:4—5)。

众学者公决:如果诬告者未悔罪时,他仍然是犯罪者。以下两个问题众学者有异议:

第一个问题:奴仆的处罚跟自由民的处罚是否一样?

第二个问题:诬陷者悔了罪,是否恢复原来身份或接受其见证呢?

至于第一个问题:若奴隶诬陷了贞节的自由民时,须受处罚。但他的处罚和公民的处罚一样呢?还是公民的一半?对此问题圣训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此,众法学家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主张:如果奴隶犯了诬陷罪时,对他的处罚是四十鞭。因他是奴隶,象奸淫罪的法度一样应受公民的一半刑罚。真主说:(她们【奴婢】既婚之后,如果作了丑事,那么,她们应受自由女所应受的刑罚的一半)(《古兰经》四:25)。马立克说:艾布宰纳迪说:对此问题我请教了阿米尔之子阿布顿拉,他说:我经历过汉塔布之子欧玛,安法尼之子奥斯曼及以后的代治者的时代,我见他们对犯有诬陷罪的奴隶打鞭最多超不过四十鞭。

伊本·麦赛吴德、阿布都阿齐兹之子欧玛等学者主张:犯诬陷罪的奴隶须打八十鞭,因为鞭刑是对全人类所规定的处罚。这种罪恶伤害被诬陷者的名节,所以,犯罪不分奴隶和自由民。

伊本·蒙宰尔说:大部分学者一致主张:对犯有诬陷罪的奴隶,须打四十鞭。

《露水花园》一著作者评论第一种主张,侧重第二种主张而说:鞭打诬陷者的经文是广义的,包括了奴隶和自由民。因为奴隶诬陷自由民,比自由民诬陷自由民更失体面。可是诬陷的法度中没有奴隶比自由民少受一半刑罚的律例。也无天经、圣训的证据。对此问题中其他学者的依据是真主对犯奸淫的奴隶所规定的律例。真主说:(她们【奴婢】既婚之后,如果作了丑事,那么,她们应受自由女所应受的刑罚的一半)(《古兰经》四:25)。显而易见,这段经文是针对通奸罪,而非诬陷罪。把两种不同的罪用一种律例对待是不可思议的。况且缘由不同,因为通奸是触犯真主法度的大罪,而诬陷是侵犯人权的罪。

至于第二个问题;众学者公决:如果诬陷者不悔罪时,其见证永不接受,因为他触犯了失去公正品德的罪行,而公正品德是接受见证的条件。又因为他没有从这个罪恶上悔罪,给他执行鞭刑,是为了消除他所犯的罪恶,也能使他脱离后世的惩罚,但他仍为犯罪者,不接受其见证。如果他很好的悔罪,而且诚心实意时,是否恢复其声誉,可否接受其见证?对此众学者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只要诬陷者做了诚心实意的悔罪,那么,他的见证是可以接受的。欧玛曾对犯诬陷罪受过惩罚的人说:若你悔罪,我接受你的见证。

第二种主张:哈奈菲派、奥咱尔等学者主张:不接受诬陷者的见证。

众学者不同的焦点在于对以下这段经文的领会的不同,真主说:(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古兰经》二四:4—5)。经文中“悔过自新者除外”含有两种意思:①不接受见证,按罪犯处置。②只按罪犯对待。至于坚持不接受见证,按罪犯对待的学者主张:悔罪以后,可以接受见证。至于持“只按罪犯对待的”学者主张:无论他怎样悔罪,其见证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