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被诬陷的事实成立

被诬陷的实事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明确说明奸淫或暗示奸淫,用言语和书面表达均可。

明确诬陷奸淫的例子是:甲对乙说:奸淫犯啊!或否定他的血缘关系。暗示诬陷奸淫的例子是:甲和乙争论时,甲辩解说:我不是奸淫犯,我的母亲不是淫妇。众学者在暗示表达诬陷方面有异议:马立克主张:形象化的暗示跟明确说明一样。因为暗示根据习惯或根据使用方法的不同而定。即使其中所使用的文字不是直接表达诬陷的实事。也按明确说明一样对待。欧玛也持此主张。阿布都拉哈曼之女吾姆热的传述:汉塔布之子欧玛执政时期,二人对骂,一人对一人说:誓于真主!我的父亲不是奸夫,我的母亲不是淫妇。欧玛对此问题征求大家的意见。一人说:这人在表扬自己的父母。另一些人却说:这人不该用这种方式表扬自己的父母,而暗示对方父母有奸情。我们认为对这种人要执行鞭刑。结果,欧玛打了他八十鞭。伊本·麦赛欧德、艾布哈尼法、沙菲尔等学者主张:暗示诬陷他人者不受法度。因为暗示象征着活然性。有活然性必有嫌疑,有嫌疑不执行法度。但艾布哈尼法、沙菲尔主张:对这种人须得处罚教育。

《露水花园》一著的作者说:诬陷罪的成立是诬陷者通过言语,或按教律规定的言词或用惯用的语言诬陷对方有奸情,而且根据实际情况,诬陷者的目的只是诬陷奸淫,并不带任何活然性的解释。毋庸置疑,像这种人须受诬陷之法度。同样,假若他使用了不证明奸淫的词或含混其词的说明,他人有奸情时,这种人须受法度。至于用活然的词暗示,而且实际情况和言语都未说明诬陷奸淫之意时,对这种人不执行任何法度。因为仅仅活然的言词不能使他遭受鞭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