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算为被诬陷者的条件

算为被诬陷者的条件是:

1、被诬陷者是理智健全的

因为规定鞭打的目的是制止人们诬陷清白之人,如果被诬陷者是精神失常者,诬陷对他不产生任何伤害。所以,诬陷者不受法度。

2、被诬陷者是成年的

被诬陷者成年为条件,所以,诬陷男女儿童者不受法度。若有人诬陷了一个未成年的女孩有奸情时,众学者主张:这不算为诬陷,因为她没有通奸的可能性,诬陷者不受法度,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马立克主张:这算为诬陷,诬陷者要受法度。

伊本·阿拉比主张:这个问题是较复杂的,马立克注重保护被诬陷者的名节。其他学者注重保护诬陷者的面子。其实,保护被诬陷者的名节是更应该的。因为诬陷者多嘴多舌冤枉了被诬陷者,所以,他必受法度。艾哈默德主张:对九岁的女孩诬陷者,对他要执行鞭刑的法度。若诬陷成年的男孩,诬陷者也要受鞭刑的法度。

伊斯哈格主张:若男孩被诬陷和同龄女孩有奸情时,诬陷者必受法度。同样,诬陷超过九岁的女孩跟同龄男孩通奸时,诬陷者须受法度。

伊本·蒙宰尔说:凡诬陷未成年者不受法度。因为那是一种谎言,但要受伤害他人的处罚。

3、被诬陷者是穆斯林

众学者主张:诬陷者必须是穆斯林。若被诬陷者是非穆斯林,诬陷者不受法度。如果犹太教徒,基督教徒诬陷了穆斯林公民时,他应受穆斯林所受的八十鞭刑。

4、被诬陷者是自由民

如果自由民诬陷了奴隶时,自由民不受法度。无论奴隶是诬陷者自己的或别人的。因为他与自由民的身份不同。尽管自由民对奴隶的诬陷是非法的。穆圣说:“谁诬告自己的奴隶犯有奸淫罪时,复生日,他受鞭打的刑罚。唯有奴隶做了他所告发的事。”

众学者主张:之所以奴隶主诬陷奴隶在后世受到清算,是因为在后世任何人无权力可言,贵人、贱人、奴隶、自由民都一样,彼此没有优越,唯有凭敬畏真主。同时复生日人们在赏、罚、抵偿中是相互平等的,唯有受迫害者原谅迫害者时则不然。

现实中奴隶和奴隶主之所以不平等,是为了维护奴隶主和奴隶间的隶属关系。若奴隶主一旦失去尊严和地位,则会失去管辖的威力。如果一人把自由民误认为奴隶而加以诬陷时,他必受法度。这是伊本·蒙宰尔的主张。哈桑巴士拉主张:这种人不受法度。

伊本·哈兹姆的主张跟众学者的主张有所不同,他主张:诬陷奴隶的自由民,须受法度。因为法律面前自由民和奴隶是没有区别的。至于有的学者所说的奴隶、婢女没有尊严之学说是无稽之谈。凡是信士都有尊严。也许真主看来,粗鲁的奴隶比古莱氏的统治者更优越。

5、被诬陷者是清白的

如果被诬陷者是清白的、不可能做丑事的,一旦被诬陷时,则诬陷者要受法度,如果被诬陷者曾经是不清白的或清白的。如一男孩刚成年时犯了奸淫罪,然后,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直至长大,后来有人诬陷他时,诬陷者不受法度。按理这种诬陷须受处罚。因为他揭露了不该宣扬的隐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