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节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可否受到法度

众学者公决:无效的婚姻,如第四个妻子外娶第五个妻子;或娶有夫之妇;或娶守制期内的女人;或娶三次被休,仍未改嫁的女人;一旦和这些女人结婚、性交都按奸淫对待,必受法度,不论缔结婚约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