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节 被强奸的女人可否受到法度

被强奸的女人,不受任何法度。真主说:(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古兰经》二:173)。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真主宽恕了我的教民错误的,遗忘的及被人强迫而做的。”

穆圣时代,一女人遭人强奸,穆圣免去了对她的法度。一女人来见欧玛告诉说:我向一位牧羊人要水喝,他拒绝给我水喝,唯有我和他通奸,则给我水喝,后来,我就这样做了。欧玛对阿里说:你对此的看法如何?阿里说:她是为势所迫的。于是欧玛给了她一些东西,并免去了对她的法度。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强奸者必须给被奸的女人付聘仪。伊本·什哈布的传述:麦尔旺的儿子阿布都麦里克判决,强奸者给被强奸的女人要付聘仪。艾布哈尼法主张:强奸者对被强奸的女人不给聘仪。伊本·路世德说:众学者分歧的焦点是:聘仪是女人失去贞操的补偿,或是赠品。主张聘仪是对女人失贞操补偿的学者主张:无论女人通过合法或非法失去贞操时,必须得到聘仪。主张聘仪是真主规定专给妻子的赠品的学者主张:被强奸者不必得到聘仪。所以,艾布哈尼法的主张是最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