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节 手 淫

手淫是在性冲动时自己用手或其他物品摩擦、玩弄生殖器官而引起性快感、满足性欲或射精的行为,这是违背道德的。众学者对此的论断有异议;马立克派、沙菲尔派、宰德派主张,手淫为非法,因为真主命人每时每刻保持贞操。只有对妻子和管辖的奴婢例外。若一个人除这两种情况外而手淫时,他就超越了真主的法度。真主说:(他们是保持贞操的——除非对他们的妻子和女奴,因为他们的心不是受谴责的;此外,谁再有所求,谁是越超法度的——)(《古兰经》二三:5—7)。哈奈菲派主张,某些情况下手淫为非法,某些情况下手淫为当然。惟恐犯奸淫罪,手淫为当然。这符合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理。若寻找刺激而手淫为非法。若性欲旺盛,而没有妻子、奴婢的情况下,为了安静情绪,手淫无妨。

罕伯里派主张:手淫为非法。但惟恐犯奸淫罪或害怕有损于健康,同时没有妻子和奴婢,又无能力结婚的情况下,手淫无罪。

伊本·哈兹姆主张:手淫为可憎,但不为犯罪。众学者公决:男人用左手摸生殖器为认可。既然为认可,那么,再没什么罪恶可言,唯有故意引起射精的行为时为可憎,所以,手淫根本上不为非法。真主说:(除为势所迫外,你们所当戒除的,真主已为你们阐明了)(《古兰经》六:119)。而手淫并不属于真主对我们解明禁止的条款,所以,它是合法的。真主说:(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古兰经》二:29)。

手淫定为可憎的道理是,因为它既不是美德,又不是善行。伊本·欧玛、阿塔伊主张:手淫为可憎。

伊本·安巴斯、哈桑主张:手淫为认可。哈桑并说:在战争期间,有些战士曾手淫过。

穆扎黑德主张:以前的人们曾命他们的年青人手淫,以此求得安分守已。女人手淫的论断跟男人手淫的论断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