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 对受石刑者可否挖受刑坑

有关对通奸犯挖受刑坑的问题圣训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圣训明确说明对受刑者要挖坑。有的圣训说明不挖坑。

伊玛目艾哈默德说:大部分圣训说明不挖坑。由于圣训的不同,众法学家也有不同的主张:艾布哈尼法、马立克主张:对通奸犯不挖受刑坑。艾布扫勒主张:要挖受刑坑。阿里曾命人石击哈木达尼族的舒莱哈时,为她挖了一个坑,把她押入坑中,人们围着坑一齐向她石击。沙菲尔主张:对受刑者挖坑与否均可。但最好专为女犯人挖受刑坑。吴琪热主张:男犯人的坑挖至脐眼,女犯人的坑挖至乳房为可佳。对受石刑的女犯人未挖坑的情况下,用衣服裹住全身,并绑住,以免在石击过程中露出羞体。众学者公决:女犯人要坐着受石刑。男犯人要站着受石刑。马立克主张:男犯人要坐着受石刑。其他学者主张:法官有权让罪犯坐、或站着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