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法官是否有权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

字面派学者主张:法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血锾、抵偿、经济、通奸及各种民事、刑事案中进行裁决。无论这种专业知识是担任法官以前或担任后学到的。因为凭知识的裁决是最可靠的。专业知识能确定实事。其次还要通过罪犯的招供,然后取证裁决。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古兰经》四:135)。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你们谁看见别人犯罪,应当用手去制止。如果不能够,可用喉舌去劝阻它,如果再不能够,可用心憎恨,心的憎恨便是最懦弱的信仰。”法官要秉公裁决,不可放任罪犯逍遥法外。法官要亲自处理每一宗案件,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为主命,否则,法官也是犯罪者。

众法学家主张:法官不该凭自己的专业知识裁决。艾布伯克尔说:“假若我看到一个人违犯了法度时,我不给他立即执行法度,直到给我举出证据。”因为法官和其他人一样,不允许无确凿证据的独断独行。假若法官凭自己的所见所闻判一人犯通奸罪,而没有确凿的证据,那么,他就是诬陷者,应受诬陷的法度。如果说禁止法官凭自己的专业知识裁决,那么,更应该禁止他执行裁决。真主说:(他们为何不举出四个见证来证明这件事呢?他们没有举出四个见证,所以在真主看来他们是说谎的)(《古兰经》二四: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