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通过招供执行通奸的法度

人共皆知,招供通奸是确凿的第一手证据。穆圣曾接受了麻尔兹、阿米丁的招供,给他俩实行了石刑。对此众法学家无异议。但他们在招供多少次才能实施法度的问题中有异议;马立克、沙菲尔等学者主张:招供一次足以执行法度。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吾奈斯啊!明天你去见那女人,若她招供通奸,你就以石击毙她。”结果那女人招供,他就以石击毙了她。此段圣训中未叙述招供的次数。

哈奈菲派主张:必须在不同的场合招供四次。艾哈默德、伊斯哈格也持此主张。但他们主张:不同场所的招供不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