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鞭刑、石刑能否合并实施

伊本·哈兹姆、哈桑巴士拉等学者主张:已婚的奸淫犯鞭打百鞭后,以石击毙。萨米特之子吴巴德的传述:穆圣说:“你们向我学习教法,你们向我学习教法,真主已给淫妇开辟了一条出路。双方皆未婚,各打百鞭,流放一年,双方皆已婚,各打百鞭后,以石击毙。”

阿里曾在星期四鞭打了淫妇舒拉哈,星期五以石击毙了她,并说:我依照天经鞭打了她,我依照圣训以石击毙了她。

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尔主张:已婚的奸淫犯不能同时执行鞭刑,石刑的处罚,但必须以石击毙。

艾哈默德对此有两种主张:1、鞭打和石击合并实施。

2、根据大众学者的主张,不许鞭刑、石刑合并实施。因为穆圣曾命人以石击毙了两个犹太人麻尔兹和阿米丁,而没有鞭打。穆圣对艾斯莱麦族的吾奈斯说:若淫妇承认,你就以石击毙,而不要鞭打,这就是穆圣所处理的最后一例通奸案。这一案例废止了前述的鞭打、石刑合并实施的律例。到艾布伯克尔、欧玛执政时期,对奸淫犯只执行石刑,而没有石刑、鞭刑合并实施。德哈莱委长老说:对奸淫犯只执行石刑和对奸淫犯既执行鞭刑又执行石刑的这两种执行方案并不矛盾,彼此互不废止,这要由法官酌情而定。法官有权合并实施两种刑罚——鞭刑、石刑。但法官仿效穆圣,只执行石刑为可佳。此道理是,石刑是伤及生命的法度,一旦执行石刑,已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再没有必要执行鞭打的法度。这就是只执行石刑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