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鞭打流放并罚

众法学家公决:必须鞭打未婚的奸淫者,但他们对于鞭打后,流放的律例有异议: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未婚的奸淫者,鞭打百鞭后流放一年。艾布胡勒的传述:一个乡下佬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以真主的名义恳求你,你以真主的天经给我裁决。另一个比他更精明的人说:是的,你用真主的经典在我们之间裁决,请你准许我讲明事由,穆圣说:“你说吧!”他说:我的儿子是这人的雇工,他和这人的妻子通奸。我听说我的儿子应以石击毙。我用一百只羊和一女奴隶替他赎了身。后来,我请教了有知识的人,他们告诉我:我的儿子应受百鞭,流放一年,这女人应该以石击毙,穆圣说:“以掌握我生命的主盟誓!我一定以真主的经典在你俩之间裁决,你应收回女奴和羊,你的儿子应受百鞭,流放一年。”而后穆圣叫吾奈斯去找那女人,若她承认,就以石毙之。第二天,他去找那女人,她承认了罪行。穆圣命人给她执行了以石击毙的法度。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对未婚奸淫者裁决:流放一年,打百鞭。萨米特之子吴巴德的传述:穆圣说:“你们向我学习教法,你们向我学习教法,真主已给淫荡的女人开辟了一条出路。双方皆未婚,各打百鞭,流放一年。双方皆已婚,各打百鞭,并以石击毙。”

四位哈里法都对未婚的奸淫者执行了流放的处罚,任何圣门弟子都未反对。艾布伯克尔把未婚的奸淫者流放到“佛得克”地方。欧玛把未婚的奸淫者流放到“沙姆”地方,奥斯曼把未婚的奸淫者流放到“埃及”,阿里把未婚的奸淫者流放到“巴士拉”。

沙菲尔派主张:鞭打和流放不分前后顺序,可随意执行。流放路程的长短是可取决于能短礼拜功的路程。目的是让他背井离乡,感受孤独。不到短礼拜功的路程按住家人对待,不算为流放。若法官裁决:可以流放到更远的地方。若女人被流放时,须有近亲或丈夫陪伴。假若流放外地需要盘费时,由女人自己承担。

马立克、奥咱尔主张:未婚的、奸淫的男性自由民,必须流放。但未婚的、通奸的女性自由民不许流放。因为女人是不便于外出的。

艾布哈尼法主张:鞭打后,不能再流放。惟有法官认为有必要时,按法官决定流放他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