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执行法度时自由民和穆斯林一样对待

自由民和穆斯林不是妨碍执行法度的条件。一旦奴仆饮酒也应受处罚。因为他也是受教律、责成的对象。惟有他忙于主人的事务而难于参加聚礼拜、伙礼等功修时例外。真主命令人类远离酒,这个命令既针对自由民,也针对奴隶。自由民能远离的,奴隶也能远离,自由民能遭伤害的奴隶也会受伤害,这方面他们之间没什么区别,惟有受处罚的程度不一样。因为奴隶所受的处罚是自由民所受的处罚的一半。根据处罚的程度,饮酒的奴隶将受二十鞭或四十鞭的处罚。所以,凡加入穆斯林国籍的,和与穆斯林生活在一起的犹太教和基督教徒,或受伊斯兰保护的暂住的外国人,一旦在伊斯兰国家饮酒时,须按穆斯林公民对待,要受法度。因为他们和穆斯林公民一样以法享权利,遵守法制。事实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义都禁止饮酒。因为饮酒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的危害。伊斯兰想维护社会,引导社会,这种维护是圣洁的、强有力的、相互维系的,伊斯兰绝不许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对伊斯兰制造负面影响。这是众法学家的主张,也是任何人无法改变的真理。

但哈奈菲派主张:由于伊斯兰禁酒,所以,穆斯林人认为酒不算为财产,但有经人认为酒是有价值的财产。一旦穆斯林人倒掉有经人的酒,则要向他赔偿。因为有经人认为饮酒为认可,但我们奉命不理睬他们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据此,穆斯林国家中有经人饮酒不受穆斯林国家的法度。假设他们的经典中也禁酒,那么,我们同样也不理睬他们,因为他们已不信奉禁酒的条文,我们只能凭他们现行的信仰来对待他们,而不能凭他们原来受授的经文来对待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