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对饮酒者执行法度的条件

对饮酒者执行法度的条件是:

1、饮酒者是理智健全的;理智健全是受教律责成的关键。精神失常者和呆傻者饮酒后,不受法度。

2、饮酒者是成年的:未成年人饮酒后,不受法度。因为他没有到受教律责成的年龄。

3、自愿饮酒者:逼迫饮酒者,不受法度。无论是以死相胁,或以痛打相胁,或以霸占财产相胁,因为受强迫饮酒不算为犯罪。

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真主已赦免我的教民错误的,遗忘的和被人强迫而做的。”受强迫犯罪,不算为犯罪,也不受法度。因法度是针对犯罪而制定的。如果一个人渴之已极,找不到水,而找到了酒时,可以用酒解渴,同样,找不到食物几乎饿的要死的人,也可以用酒充饥。这两种人属于为势所迫者,因为这种情况下,靠酒维持生命是必要的。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品。

真主说:(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二:173)。

伊本·固达麦说:胡咱弗之子阿布顿拉被罗马人俘虏了。他们把他监禁在一个房中,房中有掺酒的水和烤猪肉,逼迫他吃猪肉、喝酒,就这样把他监禁了三天,但他拒绝吃、喝。他们怕他被饿死,就放了他。阿氏说:指主发誓!虽然为势所迫时真主允许我吃猪肉、喝酒。但我坚守伊斯兰教义,没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4、知道所饮的饮料是醉人的酒。假若不知道是什么饮料而喝了酒时,可以对其不执行法度。假若仔细观察后饮了酒,那么,象这样的人不被原谅。详细了解后执意犯罪者必受惩罚,该鞭打。

若一人饮了一种饮料,不知道是不是酒,同时众法学家对此问题有异议时,象这种人不受鞭打,因为分歧的问题是有嫌疑的,有嫌疑就不能执行法度。同样,一人吃了已发酵的葡萄汁中未发酵的葡萄,同时他不知道吃这种葡萄为非法,那么象这种人不受到法度。其实众法学家公决;吃这种葡萄为非法。如果上述的当事人是在敌占区或他刚信奉伊斯兰,而不知道所饮所食的东西为非法,那么对他不执行法度,因为他的无知是免受处罚的理由。如果他住在穆斯林区域,而不是刚信奉伊斯兰的,那么对他要执行法度,他没有免受处罚的任何借口。因为这是最起码的宗教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