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什么情况下对饮酒者执行鞭打的法度

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对饮酒者执行鞭打的法度。

1、饮酒者承认已饮了酒。

2、两个公正的见证人见证他饮了酒。

众法学家对闻到某人身上有酒味而执行法度的问题有异议:

马立克派主张:如果法官面前有两个公正的见证者见证闻到某人身上有酒味时,必须要鞭打他,因为气味证明他已饮了酒。

艾布哈尼法、沙菲尔主张:闻到某人身上有酒味不执行法度,因为有些食品气味与酒相似。所以有嫌疑难以确定时,不执行法度,或他与饮酒者混在一起,或被迫他饮酒时难免有酒味。

立法的原则是阻止人以身试法,而立法者不愿轻易实施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