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酗酒的处罚

众法学家公决:必须鞭打饮酒者,以示处罚。但他们对鞭打的数量有异议。

哈奈菲派、马立克主张:饮酒者的处罚是鞭打八十鞭。沙菲尔主张:鞭打四十鞭。

艾哈默德对此有两种主张:

① 鞭打八十鞭

有人传述:欧玛关于饮酒的处罚中征求人们的意见,奥夫之子阿布都拉哈曼说:你给饮酒者执行最轻的处罚八十鞭。欧玛就鞭打了八十鞭,并把此条令写信通知给了在沙姆地方执政的哈力德和艾布吴白德。

《达热古图尼圣训集》中有:阿里说:一旦饮酒者酒醉后,就胡言乱语,一胡言乱语时就造谣中伤,你们给他执行中伤者的处罚(即八十鞭)。

② 鞭打四十鞭

吴古白之子沃力德因饮酒,阿里对他打了四十鞭。然后说,穆圣对饮酒者打过四十鞭。艾布伯克尔也打过四十鞭,欧玛打过八十鞭,这些做法都是圣行,我认为打四十鞭最适宜。艾奈斯的传述:有人给穆圣带来了酒醉的人,穆圣用鞋打四十下。艾布伯克尔执政时期有人带来了一位酒醉的人,也用鞋打了四十下。后来,欧玛执政时期,有人带来了一位酒醉的人,欧玛与大家商议怎样执行法度。奥夫之子阿布都拉哈曼说:你给他执行最轻的处罚八十鞭,欧玛就打了八十鞭。圣行是可靠的法律证据,不可因某人的行为而放弃。众学者公决:不能违背圣行,及艾布伯克尔、阿里的懿行,而欧玛之所以多打四十鞭,是因为他认为这是可行的惩罚。因为欧玛打的那个人身体强壮,又长期饮酒,所以,就对他打了八十鞭,至于身体羸弱的,偶尔饮酒的人可以打四十鞭。

对长期饮酒者处以死刑的律例是被废止的。祖艾布之子格比索的传述:穆圣说:“饮酒者,你们鞭打。再饮酒,再鞭打,若再饮酒,就鞭打,如再饮酒,你们就处死他。后来,有人给穆圣带来了一个饮酒者,穆圣鞭打了,后来他又饮酒,带到了穆圣跟前,穆圣鞭打了,后来他又饮酒,带到了穆圣跟前,穆圣鞭打了,而未杀他”。这就是对长期饮酒者免受死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