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什么东西称之为酒

人共皆知,酒是用粮食或水果发酵制成的液体。即把含糖或淀粉的东西通过活性菌的作用,变成酒精。发酵菌是酿酒中必不可缺少的原料。有时把酒叫麻醉品,因为它会麻醉理智、破坏知觉。这就是医学对酒的定义。

凡是麻醉人的东西都称之为酒,无论是用何种原料酿造的。所以用葡萄、枣、蜂蜜、小麦、大麦和其它农作物酿造的、能醉人的,教律都论为酒,按酒对待,都是被禁止的。因它有害于个人和社会,阻碍人们记主、礼拜,它给人们造成相互仇视和愤恨。

穆圣对类似酒的东西,没区分对待,如这是一种醉人的饮料,那是另一种醉人的饮料,而这类中的少量的被许可,那类中的少量的被禁止,其实两者是一样的。都被定为非法。许多圣训都明确的说明了这一点。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凡是醉人的东西均属于酒,凡是酒都是被禁止的。”一说,汉塔布之子欧玛在穆圣的讲台上讲到:“诸位!禁酒令已颁降。酒分为五类:葡萄酒、枣酒、小麦酒、大麦酒、蜜酒,凡麻醉理智的皆称为酒。”这就是穆民的长官欧玛有关酒的律例方面所说的一句至理名言,他善于辞令,精通教律,任何一位圣门弟子的主张跟他的主张没有相左。扎比尔的传述:一个也门人来问穆圣,当地的玉米酒可饮否?穆圣问:“醉人否?”他说:醉!穆圣说:“凡麻醉品都是被禁止的,真主规定;凡饮麻醉品的人,真主让他饮‘推乃土里海巴里。’”门弟子们问:主的使者啊!堆乃土里海巴里是什么?穆圣说:“火狱中的人身上所流出的汗水或火狱里的人们的脓汁。”白希热之子努尔曼的传述:穆圣说:“葡萄能酿酒,枣能酿酒,蜂蜜能酿酒,小麦能酿酒,大麦能酿酒。”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一升能醉人的,一捧也为犯禁。”艾布穆萨的传述:我问穆圣:主的使者啊!请你为我们也门地方所做的两种饮料做裁决,我们能否饮之?一种是用蜂蜜发酵酿制的。另一种是玉米和大麦发酵酿制的。他说:穆圣说的言简意赅,“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阿里的传述:穆圣禁止我们饮用大麦酿制的酒——啤酒。所以,无论是用什么东西酿制的醉人的汁都按酒对待,无论多少均为非法。这是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的主张。也是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穆罕默德的主张。但苏福扬·扫勒,艾布哈尼法等学者主张:用葡萄酿制的酒,无论多少都是非法的。伊本·路世德说:黑扎兹的众法学家及圣训学家主张:醉人的汁无论量多,量少都是非法的。伊拉克的学者主张:被酿造的醉人的汁,之所以定为非法,是因为它是醉人的,并非其原料是受禁止的。这一问题中他们分歧的焦点是因类比和圣训的不同所致。

黑扎兹的法学家的主张有两种依据:

第一种依据是有关这方面所传来的圣训。

第二种依据是把所有发酵的汁统称为酒。

他们所依据的最著明的圣训是,阿依舍的传述:有人向穆圣请教能否饮用蜂蜜酿制的酒和用蜂蜜发酵的饮料,穆圣说:“凡是醉人的饮料都是犯禁的”。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凡是醉人的均属于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阿布顿拉之子扎比尔的传述:穆圣说:“量多醉人的,量少也是犯禁的。”这段圣训正是伊拉克和黑扎兹两派学者分歧的焦点。

黑扎兹学者的第二个求证,即把所有发酵的饮料都统称为酒,对此有两种依据:

一、从词源确定了酒的名称。

从词源的角度来说:文字学家认为酒命名为麻醉品是因为它是麻醉理智的。所以,从语言的角度来说,凡是麻醉理智的东西都称为酒。

二、从传述的圣训确定了酒的名称,他们说:如果别的法学家不同意我们把发酵的汁从文字的角度来命名为酒,那么,教律已把这种发酵的汁称之为酒。其依据是,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凡是醉人的均属于酒,凡是酒都是犯禁的。”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酒是用枣和葡萄两种果实酿制的”。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葡萄能酿酒。蜂蜜能酿酒,葡萄干能酿酒,小麦也能酿酒,我禁止你们饮用凡是醉人的东西。”

上述圣训是黑扎兹法学家对禁饮发酵的饮料方面的证据:

伊拉克的法学家所主张之依据是:①真主说:(你们用椰枣和葡萄酿制醇酒和佳美的给养,对于能理解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古兰经》十六:67);②圣训;③类比。他们说:经文中的醇酒就是麻醉品。假若其原料是犯禁的,那么,真主绝不会把它叫做佳美的给养。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酒因醉人论为非法。”尼亚勒之子艾布布莱德的传述:穆圣说:“原来我禁止你们喝在器皿里酿制的果汁,现在你们可以喝在任何器皿酿制的果汁,但不能饮用醉人的饮料。”伊本·麦赛吴德说:我和你们都知道什么情况下被酿制的饮料为非法,什么情况下为合法的时间,但我记下了,你们却忘了。

艾布穆萨的传述:穆圣派我和穆阿兹去也门任职,我们问:主的使者啊!也门有两种饮料是用小麦、大麦酿制的,我们是否能饮之?穆圣说:“你们饮吧,但醉人时不可饮。”至于类比的依据是:他们说:《古兰经》之所以禁酒是因为酒阻碍人记主,激起人与人之间的仇视、愤恨。真主说:(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古兰经》五:91)。

被酿制的饮料定为非法是根据醉人的程度而定,所以,达到醉人的程度必须定为非法,但众学者公决:酒无论多少都定为非法。主见派的后辈学者们说:黑扎兹法学家所持的圣训证据是强有力的。伊拉克法学家的类比的证据也是可取的、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两派法学家的分歧在于一派人认为圣训证据强于类比,一派人认为类比的依据强于圣训。这正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圣训是正确的。那么,圣训依据胜于类比。如果圣训的字面意义需要注释,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是通过解释圣训的字面文字而使圣训和类比相结合呢?还是圣训字面意义强过类比的含义呢?这要根据圣训字面的强弱和根据类比的强弱而定,两者间的区别只有通过理智来辨别、了解。

嘎咀说:显而易见,穆圣说:“凡是醉人的都是非法的。”即使圣训的涵义是指醉人的程度,并非指那一种醉人的饮料。所以,禁止某一种醉人的饮料胜于禁止醉的程度。但这种类比不同于库法人对此问题的解释,立法者为了严格的杜绝各种借口,而说凡醉人的饮料无论多少,都定为非法是合情合理的。

众学者公决:凡是酒都是犯禁的。不论量多、量少。所以,凡是有酒精成份的都归纳于酒。若他们不接受穆圣所说的“量多醉人的,量少也为犯禁”的圣训。那么,他们再也找不到比这更有力的证据,若他们接受此段圣训,那么,他们对此再无可非议。因为这段圣训是有争议问题的明条。不可能遵类比弃圣训。再者,教律已说明了饮酒有害也有益。

真主说:(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古兰经》二:219)。

如果既要利益存在,又要消除伤害,那么,根据类比会把量多醉人的饮料定为非法,量少不醉人的饮料定为合法。实事上,教律裁定酒的害处大于益处,并禁止量多醉人、量少不醉人的酒为非法,那么,凡是任何食物中有酒精成份时,必须按酒对待,定为非法。但教律允许能饮用的则不然。两派法学家公决:被酿制的饮料没有发酵时为合法。因为穆圣说:“你们喝酿制的饮料,但醉人的都是犯禁的。”穆圣曾喝过酿制的饮料,时隔二、三天后会变味时,就倒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