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可以袒护受固定刑的罪犯

袒护罪犯是一种会使罪犯醒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有效措施。因此,伊斯兰教允许袒护罪犯,不急于揭露他们的罪行。穆赛义布之子赛义德的传述:一位名叫汉咱里的艾斯来麦族人,向穆圣告发某人有奸情,穆圣对他说:“汉咱里啊!你最好遮盖他的丑行。”这件事发生时,《古兰经》二四章四节经文尚未下降,真主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古兰经》二四:4)。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谁袒护穆斯林弟兄的缺点,复生日真主必袒护他的缺点,谁揭露穆斯林的缺点,真主必揭露他的缺点,至使他在家中的丑事也会外扬”。如果说袒护穆斯林的缺点为可佳,那么,不见证初犯刑律者罪行为轻微的可憎,因为见证罪行是一种可佳的行为,而放弃见证是一种轻微的可憎。这是针对初犯奸淫罪者而言。至于公开触犯奸淫罪者。见证其罪行胜于不见证,因为伊斯兰要求人们清除一切丑事和罪恶。这需要犯罪者本人的忏悔和人们对他行为的抵制。若罪犯奸淫成性,肆无忌惮,那么,对这种人应执行法度,再无忏悔可言,不同于初犯者,他惟恐受刑,对自己的行为懊悔需要袒护,这正是目睹者袒护罪犯行为的可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