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有嫌疑的行为之种类

沙菲尔派主张:有嫌疑的行为分为三种:

1、有嫌疑的部位:

即嫌疑行为的部位,如丈夫与来月经的妻子性交或与封斋的妻子性交或与妻子鸡式性交。像这些嫌疑产生于禁止性行为的时间或部位。按理,此部位是男人有权进行性行为的部位,但妻子来月经或封斋时,男人无权跟她性交,更不许与她鸡式性交。由于丈夫拥有的这种性交权产生了嫌疑。因此,对这种男人不执行法度。无论他知道此行为合法与否。因产生嫌疑的关键不是凭知道与否,而是取决于性行为的时间或部位。所以,确定触犯者的罪行后,方可执行法度。

2、有嫌疑的行为者:

如果新郎在新婚之夜与新娘性交后,才知道新娘不是自己要娶的妻子。象这种情况,产生嫌疑的关键取决于行为者的坚信与猜度,如果他猜度跟他发生性行为的人是他的妻子,其实那女人不是他的妻子,那么对他不执行法度,因为他的猜度就是产生嫌疑的因素。如果他坚信跟他发生性行为的女人不是他的妻子,那么对他要执行法度。

3、有嫌疑的行为:

这种嫌疑的关键产生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对于这种有嫌疑的行为,众法学家有不同的定论;如艾布哈尼法主张:没有监护人的婚姻为认可。马立克主张:没有证婚人的婚姻为认可。所以,他俩认为这种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不许对他执行奸淫的法度。大众学者主张:没有监护人或证婚人的婚姻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对这种人要执行奸淫的法度。这是由于法学家们对于当事者行为性质的定论不同而产生了嫌疑,故对当事者不执行法度。即使当事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他的个人认为对法学家未决议的律例不起任何作用。

哈奈菲派主张:有嫌疑的行为分为两种:

1、有嫌疑的行为:

这种嫌疑的关键产生于当事者对自己行为的疑虑,不能肯定他的行为是否合法。也无任何证据说明他的行为为合法,而把自己的猜想作为证明他的行为合法的依据。如一人跟被休三次的妻子或与以钱财讨休的女人在守制期内性交。象这种人分两方面而言;如果男人明知与妻子已离异,夫妻关系尚未彻底了断,禁止妻子改嫁。象这种情况下与待婚期内的妻子性交为非法。要按奸淫罪对待,须对男人执行法度。如果男人误认为或猜度夫妻关系尚存,同时妻子尚未改嫁的情况下,与妻子在守制期内性交了,那么,他的猜度可作为证明他行为合法的证据。对他不执行任何法度,尽管他的猜度不会成为证明性交为合法的证据。但可以做为产生嫌疑的证据。

但行为中产生嫌疑的条件是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当事者行为为非法,而当事者认为其行为为合法。如果有证据说明当事者的行为为非法,同时本人未确信自己的行为为合法时,根本就不存在嫌疑。若当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为非法,那么,必须对他执行法度。

2、有嫌疑的部位:

产生这种嫌疑是由于行为者对教律有关性交的部位是否合法的律例有所模糊,而这种嫌疑中必备的首要条件是,用教律的证据肯定行为者行为的不合法,但行为者确信其行为为合法与否并不是产生嫌疑的条件。因为嫌疑是以教律证据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