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对案情有嫌疑时不能执行法度

固定刑罚是一种惩罚,它会给罪犯的身体、名誉造成若干损害。但教律不允许践踏无辜者的尊严或对他造成任何伤害,惟有对违法乱纪者则不然。所以,对罪犯执行法律时须有确凿的证据。若有疑点时,则要慎重执行法律。若仅仅凭怀疑、猜测、推理不能对他人定罪,因为怀疑、猜测和推理是司法者犯错误的根源。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若罪犯有开脱罪恶的理由时,你们尽量不要执行法度”。阿依舍的传述:穆圣说:“法官尽量不要对穆斯林罪犯执行法度,罪犯若有开脱的理由,尽量宽大处理。法官宁宽勿严,赦免罪犯,胜于用刑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