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犯固定刑者绳之以法的公正性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对违犯固定刑者规定的这些惩罚是极为适当的、公正的。

例1、通奸罪:

通奸是各种罪恶中最丑,最严重的一种罪行。它会使人类的道德、名誉、尊严遭到践踏,使家庭破裂、罪恶猖獗、淫乱泛滥、道德沦丧,最终使个人走向灭亡,使社会瓦解,乃致使整个民族消亡。尽管如此,伊斯兰教非常谨慎的对待这种罪行,规定了一系列判定此罪的条件。之所以对通奸罪规定如此的惩罚是为了禁止、制止、扼制人们犯此罪,并非是为惩罚,而制定此法。

例2、诬陷罪:

诬陷贞节的男、女有奸情是一种罪恶,它会破坏稳固的家庭关系,使夫妻离异,最终使家庭崩溃,而家庭是社会的首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的好坏关系着家庭。

若诬陷者无法举出能证明被诬陷者有奸情的四个证人时,应受八十鞭刑。这样他人的尊严和名节,不被随意诽谤。所以规定鞭刑是有哲理的,维护人权的。

例3、偷盗罪:

偷盗他人财物是一种罪行。对犯偷盗罪者要实施交互断去手脚之刑。其目的是,让他人以此为诫,以便使人们对自己的财物有安全感。这也是伊斯兰教法的优点之一。

执行此刑罚的伊斯兰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民众财产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埃及金字塔报登载:前苏联政府看到监禁偷盗犯对制止偷盗收效甚微时,不得不加重对偷盗者的惩罚,所以规定对偷盗者要处以枪决,其实这才是最残忍的惩罚。

例4、抢劫罪:

凡对人生安全构成威胁,扰乱社会秩序,乃致使社会动荡不安的拦路抢劫者更应交互的割去手、脚,或驱逐出境。

例5、酗酒罪:

酗酒使人失去理智,导致犯罪、干丑事。对酗酒者处以鞭刑以示罚一警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