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吃牺牲品的肉

真主命令吃牺牲品的肉。真主说:(你们可以吃那些牲畜的肉,并且应当用来款待困苦的和贫穷的人)(《古兰经》二二:28)。这段经文泛指当然的牺牲品和自愿的牺牲品。但各法学家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和艾哈默德主张:双朝者、连朝者和自愿宰牲者可以吃自己所宰的牺牲品,其他献牲者不许吃自己所献的牲肉。

马立克主张:已坏了朝觐者或失去了朝觐时间者,连朝者可以吃自己所宰的牺牲品。但因头部有伤而剃发者或打猎或对贫民许愿而作为罚赎献牲者,不许吃自己所宰的牲畜或前往禁地的途中损伤后被宰的牲畜。

沙菲尔主张:不可吃作为当然的牺牲品,如:因打猎作为罚赎所宰的牺牲品;坏了朝觐作为罚赎所宰的牺牲品;因连朝和双朝而宰的牺牲品及作为许愿的牺牲品。至于自愿的宰牲,可以吃,可以送人,可以施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