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宰牲的时间

众学者关于宰牲的时间有不同的主张。

沙菲尔主张:宰牲的时间是宰牲日和宰牲日后的三天。因为穆圣说:“宰牲日后的三天是宰牲的日子。”

如果宰牲的时间失去,那么,仍要宰牲。以示还补,这种宰牲定为当然。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无论所宰的牲是当然的献牲(瓦吉布)或自愿的献牲,都应在宰牲日进行。

哈奈菲主张:以上主张针对双朝和连朝者而言。至于作为许愿或作为罚赎的献牲或自愿的献牲,任何时候都可以宰。

艾布赛莱默和奈赫尔主张:宰牲的时间从宰牲日到十二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