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有能力朝觐而未朝觐亡故的人

达到朝觐的条件或负有许愿的朝觐而去世者,其监护人必须用亡人的钱财替亡者朝觐,犹如监护人有责任偿还亡人的债务一样。

伊本·安巴斯的传述:一位朱海奈族的女人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的母亲许愿朝觐,可是她未能实现夙愿就亡故了,我可否替她朝觐?穆圣说:“你告诉我,假若你的母亲欠别人的债时,你是否替她还债呢?所以,你应替她朝觐。你们应偿还真主的债,真主的债更应该偿还。”此段圣训说明,无论亡者遗嘱与否,必须替亡人朝觐,因为真主的债必须偿还。同样像罚金、天课、许愿等其它财产中的义务也应完成。伊本·安巴斯、艾布胡勒、沙菲尔也持此观点并主张:代朝者的一切费用应从亡者财产中支付。若用亡者遗留的财产去朝觐,就不能偿还债务,那么,须先朝觐,后还债。因为穆圣说:“真主的债更应该偿还。”

马立克主张:若亡者遗嘱为他朝觐,那么,监护人用亡者遗留下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替他朝觐;若亡者没有遗嘱,那么,监护人不必替他朝觐,因为朝觐是亲自完成的一项功修,别人不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