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朝觐必定的条件

众法学家决议:朝觐必定的条件是:(一)信奉伊斯兰;(二)成年;(三)理智健全;(四)自由民;(五)有能力朝觐者。不具备以上条件者,不必朝觐。关于把信奉伊斯兰、成年、理智健全定为朝觐的必定条件是,因为这三件是任何功修中非具不可的。穆圣说:“仙笔不写三种人:(一)熟睡者直到睡醒;(二)儿童直到成年;(三)神智不清者直到恢复理智。”至于把自由民定为朝觐必定的条件是,因为朝觐是有时间性的功修。而奴隶受主人的约束(从事公务者受领导的制约)无法做到这一点。把有能力者定为朝觐必定的条件是,因为真主说:(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为真主朝觐天房的义务)(《古兰经》三∶97)。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算为有能力者:

一、身体健康者。如果年迈或瘫痪或患有绝症无能朝觐而有财产者,那么,让别人替他朝觐。

二、路途平安,生命和财产不受到侵害者。若怕拦路抢劫,危及生命或害怕患霍乱或怕财物被掠夺者,均属为无能力者。

途中征收关税,是否属无能力朝觐的理由,众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沙菲尔主张:征收的关税再少也属无能力朝觐的缘故。马立克派主张:征收关税不算为无能力朝觐的缘故,但受到虐待或重复收税则不然。

三、拥有川资和骑乘物者。所谓川资是带上足够的费用。同时给家属留下基本的费用,如衣、食、住、行、谋生的行业等,直到完成朝觐归家为止。所谓骑乘物是朝觐者坐汽车、火车、乘轮船、飞机均能往返的交通工具。这是针对离麦加远,不能步行到天房者而言。住在麦加附近能步行到天房者,不在此列。穆圣说:“经文中的(凡能旅行到天房者)指的是带有食物、骑乘物的人。”艾奈斯的传述:有人问穆圣:主的使者啊!凡能旅行到天房者指的是什么人?穆圣说:“拥有食物、骑乘物的人。”

阿里的传述:穆圣说:“谁有朝觐天房的川资与骑乘物而不去朝觐,谁死的时候不是犹太教徒,便是基督徒,这是因为真主在天经里说过:凡有能力者应为真主而朝觐天房。”大部分学者主张:离麦加遥远的人朝觐必定的条件是带足川资和骑乘,没有川资和骑乘的人,不必朝觐。

伊本·泰米叶说:上述圣训说明即使能够步行到天房,也要带足川资和骑乘,因为朝觐必定的关键就在于此。同时《古兰经》三章九十七节经文也说明朝觐功课所需要的能力要超过斋戒、礼拜等功课需要的能力,那便是钱财。

再说朝觐跟出征一样既需要长途跋涉,又需要拥有川资和骑乘。真主说:(衰弱者、害病者、无旅费者,[他们不出征]都无罪过,如果他们忠于真主及其使者。行善的人们是无可非难的;真主是至赦的;至慈的。那等人也是无可非难的,当他们来请求你以牲口供给他们 [出征]的时候,你说:“我没有牲口供给你们。”他们就挥泪而去,他们因为不能自筹旅费而悲伤)(《古兰经》九∶91—92)。

如果拥有能买食物和骑乘的钱财,可是身负债务时,先还债不必朝觐,无论所负的债务是立即偿还的债务或延期的债务,因为立即偿还的债务需要立即偿还,一旦还债,就无资去朝觐。至于延期的债务,若去朝觐就无法还债。

如果需要买必要的住宅或雇佣人,那么,不必朝觐,应先买住宅和雇佣人。如果需要结婚,那么,先结婚后朝觐,因为婚事要速办。艾布安巴斯主张:如果需要购买作为交易的货物,从事获得生活费用的生意,那么,不必先去朝觐,因为这跟买住宅和雇佣人一样,是基本需求。

伊本·固达麦说:若债务人是富有的,能偿还债务的,被借的款能使债权者朝觐,那么,债权者必须先去朝觐。如果债务人是困难的,难能还债的,那么,债权者不必去朝觐。

沙菲尔主张:如果甲无偿的为乙提供了骑乘,那么,乙不必接受,因为接受骑乘是对他的施恩,用施济品朝觐是不光彩的。如果儿子给父母亲提供了朝觐的费用,那么,父母亲必须朝觐,因为这不算为施恩。

罕伯里派主张:如果甲为乙提供了骑乘和川资,那么,他不必用此去朝觐,因为他不算为有能力的人,无论甲是乙的近亲或外人。

四、不遭监禁、不受暴君阻拦的人可算为有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