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除天课外财产中法定的其它义务

伊斯兰对资财的看法是客观的、实际的,资财是生活的基础,组织家庭和社会的支柱。真主说:(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古兰经》四:5)。这就说明,如果每个穷人分到能保障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的资财,在社会上就不会存在被社会遗弃和无依无靠的人。实现这个目的的最佳方式,便是施散天课,施散天课不会对富人造成困难,而能使穷人的生活提高,莫使他感到生活的窘迫,贫寒的痛苦。富人的财产受托于真主,天课是富人应尽的职责,不是对穷人的施恩。换言之,财产中既有富人应享的一份,也有穷人应享的一份,而非富人独享,正如天经所述,真主说:(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古兰经》五九:7)。这就说明天课的作用是用来解决穷人、急需者的困难,使饥饿者温饱,使不幸者幸运,使恐惧者安宁。如果用天课还解决不了这些问题,那么,除天课外,应向富人募捐,来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捐款没有法定的数额,以解决困难为准则。

真主说:(正义是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古兰经》二:177)。格斯的女儿法图麦的传述:穆圣说:“财产中除天课外还有义务。”接着穆圣诵读了(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和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古兰经》二:177)。众学者决议:富人缴纳天课后,穷人还有困难时,富人有责任资助穷人解决困难。马立克主张:穆斯林即使倾囊也应该赎回俘虏。谢赫穆罕默德阿布都说:上述经文中的施济并不是指缴纳天课,而是自愿捐献,何时遇到迫切需要者,何时捐款,不定数额,不受时间的限制,而是量力而行。如果一人只有一块面包,他和家属当时不饥饿,而看到另一人饥饿难忍时,则应施舍给他。值得一提的是,除迫切需要者优先照顾外,可以把除天课外的财产依次施予以下几种人:

一、近亲。近亲是最应该接续,善待的对象;反过来说,困难者有权力向近亲中的富翁求助。同情近亲所遭受的患难,抚济近亲所受的贫困,以近亲的低贱而羞涩,以近亲的光荣而自豪,这一切都是人之常情。那种断绝骨肉亲缘,独享幸福,不顾近亲饥寒的人既无天道,又无人道,更谈不上行善干好了。所以,关系越亲近,越需要去接济,越值得尽义务。

二、孤儿。孤儿一失去监护人,他们的生活就无着落。所以,应该由穆斯林中富有的人周济他们,否则,他们的处境窘迫,失去良好的教育,走上犯罪的道路(误入歧途),最终害人害己,成为社会的负担。

三、赤贫者。这等人无法谋生,只满足于糊口,而不向人们伸手讨要,所以,富有者有责任去资助他们,救济他们。

四、旅客。这种人是途中断了盘缠无法与家属、亲戚取得联系的人,富有者有责任去资助他们,以便鼓励人们旅游四方。

五、乞丐。这种人是遭受横祸被迫向人讨要或为帮助别人向人讨要的人,这种人仅次于以上四种人,因为他们有所求,必有所得。尽管教法规定乞讨非法,但到了迫不得已的时候,允许向人乞讨,但不可过分,富有的人也应周济他们。

六、奴隶。这一款项包括先买后释放的奴隶或资助赎身的奴隶缴出赎金或资助俘虏赎身。伊斯兰鼓励富有的人应用部分财产去释奴,这是教律提倡的,因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由于战争的爆发,群体利益的需要使俘虏变成了奴隶。奴隶被列在前五种人后面,是因为前五种人需要维持生活,而奴隶则需要自由,更需要独立自主。总之,把除天课外的财产任意给予以上六种人,不受时间、数额的限制或给肯定的数额,十分之一,四十分之一,百分之一,让施舍者自愿乐捐,这样会使乐捐者给得乐意,使接受者用得满意。可是人们往往忽略了天经所鼓励的一般性的义务。实事上,这种义务对建立高尚、公平的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例1、扶持濒临破产的人,莫使他破产。例2、对最困难、最需求的人多给施济品,莫要一味地给予乞丐,因为当今社会有许多乞丐以讨要为职业,实际上这些人还没有达到乞讨的程度,不该接受施济。

伊本·哈兹姆说:各地区的富人应当去照顾该地的穷人,如果用天课和除天课外的财产仍不能解决穷人的困难,那么,该地区的政府则应迫使富人给穷人提供口粮,冬服夏衣及能遮风避雨的住所。

真主说:(你应当把亲戚、贫民、旅客所应得的周济分给他们,你不要挥霍)(《古兰经》十七:26),又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矜夸的人)(《古兰经》四:36)。

所以,真主对赤贫者、旅客、奴隶规定了象近亲一样享有的权利,并规定要孝敬双亲,救济贫民,善待近亲,疼爱邻居,宽待奴仆,对他们必须善待,不许虐待。真主说:(你们为什么堕入了火狱呢?他们说:我们没有礼拜,也没有济贫)(《古兰经》七四:42—43)。这节经文中真主把救济贫民与必须礼拜相提并论。穆圣说:“不怜悯人者,得不到真主之怜悯,看到食不裹腹,衣不遮体,流离失所的穆斯林而没有救济的富人,便得不到真主的怜悯。”艾布伯克尔之子阿布顿热哈曼的传述:穆圣时代住凉棚的人是一伙贫穷的人,因此穆圣说:“谁有两人的食品,就领三人去吃,谁有四人的食品,就领五人或六人去吃。”伊本·欧玛的传述:穆圣说:“穆斯林互为弟兄,不可彼此伤害,不可遗弃。”

有能力提供吃穿,却让教胞饥饿、赤身者,他却已遗弃了教胞。

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谁有多余的骑乘物,令他给予没有骑乘物的人,谁有多余的干粮,令他给予没带干粮的人。”穆圣对各种财产一一提述,致使我们认为多余的东西似乎不属于我们。

艾布穆萨的传述:穆圣说:“你们当款待饥饿者,探望病人,释放俘虏。”欧玛说:假若我能往事重做,我必征收富人们的多余财产,然后,把它分配给迁士中的穷人。阿里说:真主在富人的财产中规定了满足穷人的数量,如果穷人们饥寒交迫,遭受痛苦而富人熟视无睹,那么,真主必在复生日清算他们,惩罚他们。伊本·欧玛说:除天课外,财产中还有义务。有人请教阿依舍、阿里之子哈桑、伊本·欧玛:什么情况下方可讨要。他们说:负有杀人罚金的人;身负重债的人;一贫如洗的人方可讨要。

杰拉海之子艾布吴伯德和三百名圣门弟子的传述:我们的干粮快要用尽时,艾布吴伯德命令把剩余的干粮收集在两个粮袋里,然后,平分给大家。

谢尔宾叶、塔吾斯、穆扎黑德等学者主张:除天课外的资财中有义务。并主张:饿之已极的穆斯林从教胞或受伊斯兰保护的异教徒那里能找到充饥的食物时,不允许吃死物、猪肉。有食物的人款待饥饿者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果有食物的人不给食物,那么,他应为求食而搏斗,犯不着去吃死物和猪肉,若他被杀,则必抵偿;若有食物者被杀,咎由自取,必遭真主之怒。因为他未尽应尽的义务,属压迫者之列。真主说:(如果这伙压迫那伙,你们应当讨伐压迫的这伙,直到他们归顺真主的命令)(《古兰经》四九:9)。谁不尽义务,谁便侵犯了教胞的权力,正如艾布伯克尔向抗缴天课者宣战一样。

我们在这里引证天经、圣训明文,长篇论述是为了说明伊斯兰的慈善观。它遥遥领先于现代的各种论调,这些论调与伊斯兰的慈善观相比,就象灿烂的光芒与摇曳不定的烛光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