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节 错把天课给予非应受的对象

前面讲了应受天课的人和不能应受天课的人。假若一人把天课误缴给不能应受天课的人,过后明白了自己的失误,这种人是否已完成天课的责任。

艾布哈尼法主张:误缴者已完成了天课的责任,不必重缴。耶宰德之子麦尔尼的传述:我的父亲把一些金币委托给清真寺内的一人施散,我去拿了几枚带到他跟前,他说:誓以真主,你不该拿它,我与他争辩着来见穆圣,穆圣说:“耶宰德啊!你可获得你所举意的报酬,麦尔尼啊!你拿的归你所有。”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一个以色列人说:今夜我要施舍,他就拿出了施舍品误给了盗贼,早晨人们议论说:这人昨夜把施舍品给予了盗贼。他说:主啊!感赞归你,我要施舍,他拿出施舍品又误给了淫妇,早晨人们议论说:这人昨夜把施舍品给了淫妇。他说:主啊!感赞归你,我却把施舍品给了淫妇,我一定还要施舍,他又拿出施舍品给了富翁,早晨人们议论说:昨夜这人把施舍品给予了富翁。他说:主啊!感赞归你,我却把施舍品误给了盗贼、淫妇、富翁。后来,他梦见有人对他说:你给盗贼的施舍品,那会制止他偷盗;你给淫妇的施舍品,它会阻止她卖淫;给富翁的施舍品,他会引以为鉴,费用真主赐给他的财产。”

穆圣对一位向他讨要天课的人说:“若你享有哪种份额,我就给你应得的一份。”有一次穆圣把天课给予了二位身体健壮的人,并说:“若你俩愿意,我就给你俩天课。其实,富翁和能够谋生的健壮者不该享用天课。”

马立克、沙菲尔等法学家主张:误缴天课者明白自己的失误后,应再次补缴天课,因为误缴天课等于没有完成财产中的义务。

艾哈默德主张:如果纳课人把天课给予自认为是贫穷者,后来明白那人是富翁,那么,他已完成了天课的责任。如果纳课人把天课误给了侍仆、异教徒、哈申族、自己的直系亲属,那么,他没有完成天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