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节 妻子把天课给予丈夫、近亲为可佳

若妻子有应课的财产,那么,她可以把天课给予应受天课的丈夫,这样其报酬胜于把天课给予外人。因为妻子没有赡养丈夫的责任。艾布赛义德的传述:伊本·麦赛吴德的妻子宰乃白请教穆圣:主的使者啊!今天你命人施济,我有首饰,我想施舍。可是伊本·麦赛吴德说,他和他的孩子更应该接受我的施舍,他说的对吗?穆圣说:“伊本·麦赛吴德说的很对,你的丈夫,你的孩子更应该接受你的施散。”这也是沙菲尔、伊本·蒙宰尔等学者的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妻子不许把天课给予丈夫,因为上述圣训中宰乃白给伊本·麦赛吴德所给的是施济品,而非天课。

马立克主张:不许丈夫把妻子的天课用于家务费用,但用于其它方面则为认可。

大部分学者主张:如果弟兄、姐妹、叔叔、舅舅、姑母、姨妈等近亲是应受天课的对象,那么,应给予他们。穆圣说:“天课给予赤贫者有一个代价,给予近亲有两个代价,即接续近亲的代价和施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