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节 应受天课的对象

应受天课的对象有八种,真主说:(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贫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经》九:60)。哈勒斯之子赞亚德的传述:我去见穆圣,向他表示效忠。一人来对穆圣说:请你给我一份天课。穆圣说:“在天课方面,真主不满意先知及任何人的判断,而真主自己作了最后的判断,他把天课分成八份,如果你应得那一份,那么,我就给你。”

应受天课的八种人

第一种人是贫穷者,第二种人是赤贫者。这些人是达不到糊口水平的人,与此相反者,可算为富人,富人的水准是除本人及其家属的衣、食、住、行和谋生的工具等基本需求外,还有达到课额的财物者。凡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人,算为贫穷者,是应受天课的对象。穆阿兹的传述,穆圣说:“天课取之于富人,用之于穷人。”所以,被征收天课的人才是拥有课额的富翁。接受天课者是贫穷的人,因为他没有富翁所拥有的那么多的财产,因此,从需求、贫穷及应受天课方面来讲贫穷者(弗给勒)和赤贫者(米斯凯尼)之间没有多大的区别,尽管经文中用不同的词,使贫穷者和赤贫者相提并论,但这与我们上述的观点并不矛盾,因为赤贫者即使有独特的属性,也属贫民。正如圣训所述:赤贫者是有节操,不让人知道自己的穷困,也不肯向人乞讨的穷人。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用一、两个枣和一、两口食物打发走的乞丐不是赤贫者,而真正的赤贫者是有节操,不向人乞讨的人。”如果你们愿意的话,就诵读([施舍]应归那些贫民,他们献身于主道,不能到远方去谋生;不明他们真相的人,以为他们是富足的,因为他们不肯向人乞讨。你从他们的仪表可以认识他们,他们不会呶呶不休地向人乞讨)(《古兰经》二:273)。一说:“流浪着见人乞讨,用一、两口食物和一、两枚枣能打发走的人不算为赤贫者。但真正的赤贫者是一贫如洗,不向人显穷,免得给他施济,不站起向人乞讨的人。”

天课中穷人应得的份额

天课的目的是解决穷人的困难,使其渡过难关,摆脱困境,当然这要根据应受人和情况的不同而定。欧玛说:你们给人天课的时候,让他们得到足够的一份。

马立克主张:穷人应得的份额没有一定的界限,即使有住房、侍仆、骑乘物,也可以接受天课。

穷人可以讨要天课,得到能维持生活,藉此能谋生的钱财时,则不然。格比索的传述:我负债累累,去见穆圣,向他讨要天课。穆圣说:“你站着等待,有人拿来天课时,我就给你。”稍停,穆圣说:“格比索啊!只有三种人才可以乞讨:第一种人是负债累累者,这种人可以讨要,直到还清债务后即可停止讨要。第二种人是遭到灾难,财产受到损失,这种人可以乞讨,直到维持生活时,就停止讨要。第三种人穷困潦倒,直至族人中三个有智慧的人说,某人确实穷困潦倒,这等人可以向人乞讨,直到能维持生活时,就停止向人讨要。除这三种人外,谁乞讨,谁吃的东西便是非法的。”

能谋生、有劳动能力的人可否接受天课

能谋生、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接受天课。阿丁耶之子奥伯顿拉的传述:两人来告诉我,在辞朝那年,穆圣正在分配天课时,我俩去见穆圣,向他讨要天课,穆圣从上到下打量了一下,见我俩是强壮的人,他便说:“若你俩愿意,我就给你俩天课。其实,富余的人、能谋生的身强力壮者,不可得到天课中的份额。”

汉塔毕说:这段圣训说明了以下两个问题。一、不知道状况的富人,按穷人对待,可以给他天课。二、身体强壮而没有谋生能力的人,可以给他天课。

阿慕尔之子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富有的人和身体健康、肢体健全的人不许接受天课。”这也是沙菲尔、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的依据。

哈奈菲派主张:虽然身体强壮,而没有两百枚银币者,可以接受天课。

脑威氏说:有人请教安萨里,非体力劳动谋生的强壮者可否象穷人一样得到天课?他说:可以得到天课。但这要根据本人从事的职业而定,如老师、作家等从事脑力劳动者都可以得到天课。

虽拥有课额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可否接受天课

凡拥有某种财产的课额,由于家庭人多或物价昂贵,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应受天课,因为论课额他可算为富翁,应缴纳天课,而其所拥有的财产,则算为穷人。

脑威氏说:虽然拥有不动产,而不能维持生活者,按穷人对待,可以得到维持生活的天课,不可强迫他卖掉不动产。

麦穆尼说:我请教艾哈默德:有些人有驼群和羊群,按理应缴纳天课,可他仍然贫困;有些人有四十只羊和田产,按理应缴纳天课,可是他不能维持生活,这等人是否能接受天课?艾氏说:可以接受天课,因为他既没有富裕的财产,又不能从事维持生活的职业,所以,他可以接受天课。同时所拥有的财产不必缴纳天课。

第三种人是管理赈务者

以下几种人均属管理赈务者:一、受穆斯林领导人的委托向富人征收天课者。二、保管天课者。三、放牧天课牲畜者。四、管理赈务者。这些人应该是一般的穆斯林,而不是圣族白尼哈申、白尼阿布都蒙塔里布族的人。阿布都蒙塔里布之子哈勒斯的传述:我和安巴斯之子弗祖里来见穆圣说:主的使者啊!我们来找你,请你派我们去征收天课,以便我们像别人一样完成任务,得到一份天课。穆圣说:“穆罕默德及其家族不许享用天课,因为天课是人们的污垢。”

管理赈务者也可以是富翁。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说:“一般富人不许接受天课,除非五种人:(一)管理赈务者;(二)购买天课者;(三)负债者;(四)为主道出征的战士;(五)穷人得到了天课,受穷人所赠天课的富人。”至于富有的管理赈务者得到的天课,其实那不是天课,而是他工作的报酬。阿布顿拉的传述:我从叙利亚来见汉塔布之子欧玛,欧玛说:据我所知,你为穆斯林工作,按理你应得到工作的报酬,可你没有接受,有这回事吗?我说:是的,我很富有,我有马匹和奴仆,我认为我的工作是对穆斯林大众的施济。欧玛说:我的看法跟你的看法一样,穆圣曾给我薪金,我说:你把它给予比我更穷的人。有一次,他又给我薪金,我就对他说:你把它给予比我更困难的人。穆圣说:“你应接受真主从这些财产中对你所赐的,因为你既没讨要,又没贪图,你可以把它作为自己的资本或作施济,但你不可一味地贪图。”

管理赈务者只可得到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穆斯陶勒得的传述:穆圣说:“管理群众事务,而无住所的人,让他用天课修建住所;没妻室的人,让他用天课娶妻;没有侍仆的人,让他用天课雇佣侍仆;无骑乘物的人,让他用天课购买骑乘物。除此而外,多用一点者,按侵占公物论处。”

汉塔毕说:上述圣训说明了两方面的道理。(一)管理赈务者可以得到与他的工作相当的报酬,除此而外,他无权享受任何待遇。(二)管理赈务者没有住所和侍仆时,在工作期间他有权雇佣适合于本职工作的侍仆和租赁住所。

第四种人是心被团结者

这等人主要分以下三种:(一)信仰微弱者,给他们天课是为了加强其信仰。(二)伤害穆斯林的异教徒,给他们天课是为了制止伤害穆斯林。(三)统治穆斯林的逆徒,给他们天课是为了避祸。

众法学家把心被团结者分为两部分:穆斯林和逆徒。

穆斯林中团结的对象有四种:

一、穆斯林领导人。他们有异教的贵族朋友,对他们给天课是为了引导他们的那些朋友信奉伊斯兰。正如:艾布伯克尔对本族中身居高位,同时信奉伊斯兰表现良好的哈台木之子阿丁耶、伯德尔之子宰伯尔杆给了天课。

二、在本族中享有一定的威望,而信仰比较微弱的穆斯林领导人。给他们天课是希望他们坚定立场,加强信念,为圣战和他所从事的事业尽职尽责。正如:穆圣把海瓦赞战役的大部分战利品分给了勉强信奉伊斯兰的部分麦加人,他们中有伪信士和信仰微弱的人,穆圣给他们天课后,他们大部分人坚定了立场,笃信了伊斯兰。

三、位于边境地区的穆斯林。对他们分给天课是,一旦敌人来侵犯,他们会尽力御敌。

《光塔经注》的作者说:上述这项工作是备战工作。众法学家把备战纳入到了“为主道工作者”的范畴内。其实,目前我们该做的备战工作便是团结该团结的穆斯林,以免逆徒拉拢他们,使他们成为傀儡,受逆徒的庇护或使他们叛教。所以,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殖民国家,他们企图奴役穆斯林,使他们叛教,拿出一些钱财来笼络穆斯林的心,他们的目的是使穆斯林变成异教徒或成为他们的傀儡,以便分裂伊斯兰国家和破坏伊斯兰的统一。其实穆斯林比异教徒更应该做好这项工作。

四、给帮助课务员征收天课的穆斯林。对他们分给天课是为了借他们的势力和影响,向抗缴天课者征收天课,以免课务员与抗缴天课者发生冲突,所以,用天课来团结他们,让他们帮助天课机构搞好这项工作,这样所带来的益处往往大于害处。

异教徒中团结的对象有两种:

一、用天课团结异教徒,是希望他皈信伊斯兰。在解放麦加那天,吴曼耶之子索福旺不在家,后来他回到了家,穆圣免去其杀头之罪,并宽限四个月让他考虑何去何从。正在这期间爆发了胡奈尼战役,穆圣向他借了武器,他还同穆斯林们一起参战,当时他还没有信教,战后穆圣给了他布满山谷的运输驼。索福旺说:这人施济不怕贫穷。以真主盟誓,原来我最恨他,因他对我的周济,他成了我最爱的人。

二、害怕异教徒的伤害。给他天课是为了制止他伤害穆斯林。伊本·安巴斯说:一伙古莱什逆徒来见穆圣。他们一得到穆圣的赏赐,便表扬伊斯兰说:这个宗教很好。如果他们得不到赏赐,他们就加以批评、指责。因此,穆圣特赏给哈勒布之子艾布苏福扬、哈比斯之子艾格勒艾、哈苏尼之子吴耶奈每人一百峰骆驼。

哈奈菲派主张:心被团结者的一份天课因《古兰经》十八章二十九节经文的下降而被取消。哈苏尼之子吴耶奈、哈比斯之子艾格勒艾、米勒达斯之子安巴斯来向艾布伯克尔讨要他们原来应得的一份天课。艾布伯克尔给他们写了便函,去找欧玛,他们来见欧玛,出示了便函,欧玛拒绝并撕之,他说:穆圣原来给你们天课是为了把你们团结在伊斯兰周围,现在真主使伊斯兰发扬壮大,我再不象穆圣那样对待你们,如果你们坚持伊斯兰则已,否则,我们兵刃相见。真主说:(你说:“真理是从你们的主降示的,谁愿信道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道,就让他不信吧!”)(《古兰经》一八:29)。于是,他们来见艾布伯克尔说:你是哈里发,还是欧玛呢?你给我们开了便函,而欧玛撕掉了。艾氏说:也许欧玛做得对。哈奈菲派说:不但艾布伯克尔同意了欧玛的这种做法,而且任何一位圣门弟子也无异议。其实这仅仅是欧玛的演绎,他认为伊斯兰在各个部族中立足以后,对这些人再分给天课毫无裨益,也无须担心他们背叛伊斯兰,他以后奥斯曼、阿里对这伙人仍没有分给天课,但这一切并不能证明,心被团结者的天课款项被取消,而是因为没有必要勉强去团结他们,如果后辈的执政者需要执行这项律例,那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项律例是天经、圣训中不可废除的条款。

艾奈斯的传述:没有人为信奉伊斯兰向穆圣讨要天课则已,只要有,穆圣便赏赐给他。一次一人来向穆圣讨要天课,穆圣命人给了他一山谷的羊群,这人回到族中说:诸位!你们当信奉伊斯兰,穆罕默德乐善好施,不怕贫穷。

邵卡尼说:布里黑、伊本·穆班希勒等学者主张:可以对心被团结者分给天课。

沙菲尔主张:不信教者不能得到心被团结者的一份天课,但犯罪者可以得到。

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张:由于伊斯兰的壮大、强盛,心被团结者的一份天课被取消。他们的依据是艾布伯克尔对艾布苏福扬、吴耶奈、艾格勒艾、安巴斯没有给天课。但必要时可以对逆徒给心被团结者的一份。譬如:一位穆斯林长官遇到一伙只图现世享受的刁民时,他可除强制、征服的手段外,在无法折服这些人,但在不影响伊斯兰发展的前提下,他可以用心被团结者的天课款项来安抚他们。

《光塔经注》中记载:首先权衡利弊,酌情处理,必要时,给心被团结者分给一份天课,但先采纳民主人士的建议,后加以详细的演绎。如(一)他是否属于团结的对象;(二)他从天课或从战利品和公益金中应得多少。

第五种人是无力赎身者

指的是用天课帮助赚钱赎身的奴隶。让他获得自由或用天课购买奴隶后解放他。白拉依的传述:一人来见穆圣说:请你给我指导一件能使我接近乐园,远离火狱的善功,穆圣说你解放奴隶,帮助奴隶赎身。那人说:主的使者啊!这两者不是一回事吗?穆圣说:“不是一回事,解放奴隶是你独自(用天课)解放他,帮助奴隶赎身是资助赚钱赎身的奴隶获得解放。”艾布胡勒的传述,穆圣说:“三种人真主必定帮助他们:(一)为主道出征的战士;(二)赚钱赎身的奴隶;(三)为守贞洁而求婚的人。”邵卡尼说:众学者对经文中“无力赎身者”有不同的解释。阿里、扫勒、哈奈菲派、沙菲尔派等学者主张:无力赎身者是用天课帮助赚钱赎身的奴隶。伊本·安巴斯、哈桑巴士拉、马立克、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无力赎身者是用天课购买后被解放的奴隶。他们持此主张的道理是:(一)假若经文中的“无力赎身者”指的是赚钱赎身的奴隶,那么,赚钱赎身的奴隶应列入“不能还债者”的范畴。因为赚钱赎身的奴隶本身就是不能偿还债务的人;(二)用天课赎买奴隶后解放,强于资助赚钱赎身的奴隶,因为赚钱赎身的奴隶得到资助后不一定得到解放,只要他负有一枚银币的账债,那么,他仍算为奴隶,而不同于购买的奴隶,何时解放,何时购买,不受时间的限制。

祖胡勒综合两种主张说:经文中的“无力赎身者”既指赚钱赎身的奴隶,也指购买后解放的奴隶。因为上述白拉依传述的圣训已说明,用天课资助赚钱赎身的奴隶和用天课购买奴隶后解放,均属接近乐园,远离火狱的善功。

第六种人是不能还债者

这类人分为四种:(一)负债累累的人;(二)担保他人的债务,尔后破产者;(三)因困难而欠账的人;(四)借钱吃喝玩乐、无恶不作后,悔过自新的负债者,以上这些人均可接受偿还债务的天课。

一、艾奈斯的传述:穆圣说:“只有三种人才可以乞讨。(一)一贫如洗的人;(二)负债累累的人;(三)负杀人罚金的人。”

二、艾布赛义德的传述:穆圣时代,一人赊欠了水果,后来水果烂了,欠了人家许多债。穆圣说:“你们应施财予他。”大家都把天课给了他,但他所得的天课仍不够还账,穆圣对那人的债权人说:“事到如此你们得多少,就拿多少。”

三、穆哈里格之子格比索的传述:我负债累累,向穆圣讨要天课,穆圣说:“等着吧!有人送来天课时,就给你……”

众学者主张:“不能还债者”指的是为了排难解忧,担保他人债务的人。这种人即使自己拥有能偿还债务的资财,也可接受天课,用天课来偿还担保的债务,因为这是阿拉伯人崇尚的传统美德。例如,两人之间发生关于杀人罚金方面的债务纠纷时,会有人慷慨解囊自愿承担债务,使纠纷化为乌有。又如:如果他们知道同族中有人为帮助他人而负债累累时,他们便争先去帮助那人,并对他给予能还清债务的钱财。并认为那人为此讨要,不算为可耻,而引以为荣。

第七种人是为主道工作者

指的是为取主喜悦而学习、工作的人。众学者主张:这等人指的是得不到军饷的志愿军,他们无论贫、富可以得到一份天课。穆圣说:“只有五种富人方可得到天课。(一)管理赈务者;(二)购买天课物品者;(三)负债者;(四)为主道出征的战士;(五)穷人得到了天课,而受穷人转赠的富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朝觐是有能力者应尽的职责,不属于“为主道工作者”的范畴,所以,不可用天课去朝觐。

《光塔经注》中有:“为主道工作者”的一份天课,若找不到真正的对象时,可以用在朝觐路途中的安全、饮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中,也可以用在宗教、国家核心事务等公共利益方面。首先是备战,如购买武器、军粮、运输工具、军用设备等。但战后军人所用过的武器、战马、装备等不许长期占为己有,应上缴军库。因为此种人不同于穷人、天课工作者、负债者、心被团结者、路途贫困者,这五种人尽管境况改变,但不退还所拿的天课。

“为主道工作者”的天课款项,还可用来修建军医院、军用铁路、碉堡、工事、铺路、制造军舰、军用飞机等。

目前这个款项最适应的对象是成立宣教协会,培养宣教人员,把他们派往异教国家,由协会用天课给他们提供充足的经费,宣扬伊斯兰。

这份天课也可给予宗教学院或公益机构中,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而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教师或职工,但富有的学者不许得到这份天课。即使他的学问有利于穆斯林大众。

第八种人是路途穷困者

众学者决议:路途穷困者是指背井离乡的旅客,途中遇到了困难,不易得到自己的财产时,可以接受天课,以便资助他达到外出的目的,但外出的目的必须是善意的,而非是犯罪的。

沙菲尔派主张:无论是国内、国外旅游观光的人,即使在途中能找到给他借钱的人,家中有能偿还借款的财产,也可以接受天课。

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路途穷困者专指旅居他乡一时拮据找不到给他借钱的人,家中也没有偿还借款的财产者,可以接受天课,如果在异乡能找到给他借钱的人,同时家中有能偿还借款的财产,那么,这种人不能接受天课。

天课分给应受的八种人或其中的部分人

《古兰经》中提述的应受天课的八种人是:(一)贫穷者;(二)赤贫者;(三)管理赈务者;(四)心被团结者;(五)无力赎身者;(六)不能还债者;(七)为主道工作者;(八)途中穷困者。

有关分配天课方面,众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沙菲尔及其弟子们主张:如果分配天课者是富人或富人的代理人,那么,管理赈务者的一份就不存在了,必须把天课发给其他的七种人,找到七种人则已,否则,只分给能找到的人。如果七种人具在,而放弃其中任何一种人者,那么,他们负有放弃的那种人应得的一份天课。

伊布拉欣主张:如果天课的数额大,能分够应受的八种人,那么,就分给应受的八种人。如果天课的数额小,那么,可以分给其中的一种人。

罕伯里之子艾哈默德主张:最好分给八种人,但也可以分给其中的某一种人。

马立克主张:要认真调查需要天课的对象,首先把天课给予最需要的人,尔后以此排列。如果第一年富人了解到穷人最需要,那么,先施给穷人。如果第二年他遇到旅客最需要,那么,他就施舍给旅客。哈奈菲派主张:可以随意地把天课给予八种人之一。艾布哈尼法主张:纳课人有权把天课给予八种人之一。

艾布哈尼法、马立克、罕伯里的主张与沙菲尔的主张不同的原因

伊本·路世德说:一派学者注重了经文的字面,一派学者注重了经文的含义。按字面而论天课应分给八种人;按含义而论天课给予最需要的人。因为天课的目的是解决需求,这些法学家认为在天经中一一提述八种人是为了辨别应受天课者的类别,并非让他们共享天课。

沙菲尔的依据是,苏达伊的传述:一人向穆圣讨要天课,穆圣说:“关于天课的问题,真主不满意圣人和其他人的判断,真主自己作了最后的判断,他把天课分为八份,你如果应得一份,我就给你应得的那一份。”

三位教长的主张优越于沙菲尔的主张

《露水花园》一著中叙述:把全部的天课给予某一种人,这种做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真主规定把天课只分给八种人,不许给予除八种人外的任何人。专指八种人是并不意味着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也不意味着厚此薄彼,而是只要把天课给予某一种人,就已经执行了真主的命令,完成了应尽的义务,而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拥有某种财产的纳课人,能找到八种人的情况下,必须把天课平分给八种人,这种做法是强人所难,有悖于先贤们的惯例和后辈学者的主张。而且有时候纳课人所缴纳的天课为数很少,即使给予某一种人,都解决不了其困难,更何况分给八种人呢?若读者懂得了这种推理,就会明白以下三段圣训的实质,尽管沙菲尔用这三段圣训求证,诠释自己的主张,但这些圣训均与上述众学者的主张不矛盾。(一)索赫勒之子赛莱默负有罚金,来见穆圣,穆圣命人从白尼宰勒格的天课中拿一份给他,去还清他负的罚金。沙菲尔认为穆圣只对赛莱默给了白尼宰勒格的天课中,负债者应得的一份。实事并非如此,穆圣按赛莱默所负的罚金给了天课。(二)穆圣命令穆阿兹,让他向也门的富人征收天课,用于该地的穷人。这就说明,把穆斯林大众的天课,只分给了八种人之一——穷人。(三)苏达伊的传述:一人向穆圣讨要天课,穆圣说:“关于天课的问题,真主不满意圣人和其他人的判断,真主自己作了判断,他把天课分为八份,如果你能占一份,我就给你应得的一份。”沙菲尔按字面意义认为,穆圣把天课划分为八份。其实穆圣划分的只是应受天课的对象,而非天课,假如划分的是天课,那么,每一份天课只能给予相应的对象,不须把没有对象者的一份给予其他人,这种做法与众学者的公决格格不入。再说圣训中穆圣划分的八份天课是派课务员们到处收集起来的。并非某一个人的天课,圣训也并未说明必须公平分配,专款专用,而只要是应受天课者可以给他天课。

如果课务员收集了某一地区的所有天课,并且八种人都具在,那么,每一种人都有权力得到真主所规定的一份,但课务员未必在他们之间公平分配,也未必一一给到,而根据情况权衡利弊,可以对部分人多给,部分人少给;部分人给,部分人不给。例如:课务员收集了所有的天课后,发生了战争,为了维护伊斯兰国家领土的完整,打击侵略者,可以把所有的天课分给战士。同样,其他应受天课的对象,谁急需则给予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