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节 逃避天课

马立克、艾哈默德等学者主张:谁拥有达到课额的财物,为了逃避天课,在圆满一年前出售或赠送或挥霍其财产,那么,他仍负有天课的责任。年底应向他征收天课,年初出售或赠送或挥霍者则不算为逃避天课者,其依据是:真主说:(我确已考验他们,犹如考验园圃的主人们一样。当时,他们曾盟誓,他们必定在早晨收获园圃中的果实,并不留一部分给贫民。当他们正在睡觉的时候,从你的主发出的灾难降临那个园圃。一旦之间变成焦土一样)(《古兰经》六八:17—20)。由此可见,园圃的主人逃避天课,遭到了真主的惩罚,因为他们图谋剥夺应受天课者的份额,结果自招祸患,罪有应得。例一、病危中的病人休妻自讨苦吃;例二、儿子为了提前得到遗产而杀害父亲,结果鸡飞蛋打,被法庭判处死刑,并剥夺继承权。

艾布哈尼法、沙菲尔主张:圆满一年前为逃避天课,出售或赠送或挥霍财物者,属犯罪者、抗违真主者,但不缴纳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