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节 缴纳天课前财产损失怎么办

财产达到课额圆满一年或农作物已收割,在缴纳天课前,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受到损失时,无论这种损失是自然或人为的,纳课人应缴全部财产的天课,这是应尽的责任。伊本·哈兹姆、艾哈默德也持此主张。

艾布哈尼法主张:如果全部的财产损失不是因纳课人的疏忽造成的,那么,就没有缴纳天课的责任,如果部分财产被损失,那么,就免缴那部分财产的天课。如果财产的损失是由纳课人的疏忽造成的,那么,纳课人应缴全部财产的天课。

沙菲尔、艾布扫勒等学者主张:因故未按时缴纳天课期间,财产被损失时,就免缴天课。无故未按时缴纳天课期间,财产被损失时,则须缴纳天课。

伊本·固达麦侧重这种主张并说:如果纳课人不是拖延天课者,但在缴纳天课前,财产被损失,那么,就免缴天课,因为缴纳天课的目的是为了抚贫济困,何况破产的纳课人已一贫如洗,无法缴纳天课。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有以下几种缘故,未按时缴纳天课不算为拖缴天课者。如找不到应受天课者或财物未到手或应缴纳的天课需要购买,但找不到现货等等。破产后,纳课人能及时缴纳天课则缴纳,否则要等待他富裕或有能力缴纳时,让他缴纳,不可强人所难。因为人的债务需要宽限,真主的债务更需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