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节 天课的必定关系着纳课人与财产无关

哈奈菲派、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主张:天课的必定关系着财产。

沙菲尔、艾哈默德的第二种主张是:天课的必定关系着纳课人,而与财产无关。

两者不同的焦点很明显。如一人有两百枚银币,经过两年未缴纳天课。按哈奈菲、马立克、沙菲尔、艾哈默德的主张:两百枚银币中缴纳五枚作为天课,这样剩余的195枚,达不到课额,所以,再不缴纳第二年的天课。按沙菲尔、艾哈默德的第二种主张:这人应缴纳两次天课,也就是说要缴两年的天课,无论课额达到与否。因为天课的必定关系着纳课人,而与财产的亏盈无关。

伊本·哈兹姆侧重的主张是:天课的必定关系着纳课人,而与财产无关,如果说天课的必定关系着财产,那么,从穆圣时代到现在众学者一致决议缴纳大麦、小麦、椰枣、金、银、驼、牛、羊的天课。试问所缴纳的天课,是不是原来的那种应课的大麦、小麦、椰枣、金、银、驼、牛、羊?绝对不是,而是从同类、别类、购买的、受赠的、借来的财物中缴纳,由此可知,假若天课的必定关系着财产,那么,绝不允许从别类中缴纳天课。

假若天课的必定关系着财产,那么,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如果说天课的必定关系着财产,那么,应课的那种财产的每个部分都有天课,倘若这样,会产生以下两种结论:(一)缴纳天课者未取得应受天课者的同意之前,无权出售或享用那种财产,乃至一颗子粒都不许出售或享用,因为那种财产的每一份中有应受天课者应得的一份。(二)每一只应课的牲畜中有一份天课,既然这样只缴纳一只牲畜,代替不了其它牲畜所负的天课。

二、如果说天课的必定关系着制定的某一种应课的财产,而与其它同类的财产无关,那么,必须要用制定的那种财物缴纳天课,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缴纳天课者,不知道自己卖掉的或吃掉的是属于应受天课者的那一份还是属于自己的份额。